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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8
《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提高城镇管道然气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气经营者供气成本基础上核定城镇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用于供城镇生产、生活使用的,通过管道输送的各种燃气,包括天然气、煤气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定价
2、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管道燃气经营者供应每立方米燃气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扣除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或其他资助部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基本依据。第六条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城镇管道燃气7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工作。第七条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二)合法性原
3、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三)相关性原则。凡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成本。(四)分类核算原则。城市管道燃气经营成本按供气对象和供气环节分类核算。(五)社会公允性原则。审定的成本费用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平均水平。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及核算第八条城镇管道燃气总成本,是指企业在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经营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等四部分。单位成本=年总成本/年购进气量×(1-管网损耗率)第九条
4、7经营成本,包括购气费用、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及制造费用等。1、购气费用,指经营者在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过程中购买燃气所支付的费用或自产的燃气作价。2、材料费用,指经营者在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过程所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费用。3、直接人工费,指经营者在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过程中,直接参加输配气的人员工资,以及按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4、制造费用,指直接为组织和管理城镇管道燃气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基层管理站点人员的工资和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维修费、机物料消耗、水电费、办公费等。第十一条管理费用,指经营者行政管理部门
5、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其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董事会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业务招待费、涉外费、咨询费、租赁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企业开办费、审计费、坏帐损失、维修费以及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和其他费用等。第十二条营业费用,指经营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其内容包括企业在销售过程所发生的运杂费用、保险费、广告费、展销费、检验费、销售机构管理费用如销售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7第十三条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经营活动所需
6、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其内容包括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外汇调剂手续费和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第三章主要成本项目审核标准及方法第十四条人员、工资及福利,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按照实际工资水平核算;实际工资水平高出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20%的,高出部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核算。第十五条大修费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1.6%核定,日常维修费据实核定。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根据
7、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分类核算。残值率按3%确定。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第十七条城镇管网损耗率,天然气按5-10%确定,煤气按7-12%确定。7第十八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年度费用中。除有明确受益期限的,其余均按15年摊销。第十九条递延资产开办费按7年摊销,其它递延资产按受益期限摊销。第二十条业务招待费,审核中,按超额累进制计算,即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核定,超
8、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3%核定,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2%核定,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1%核定。第二十一条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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