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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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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岸转让股权预提税研究 如何有效的发现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交易,是预提税征收的重中之重。然而实际上可能有很多类似的交易每天都在发生,但由于交易本身的隐秘,股权转让信息不对称制约了有效征管。预提税(Withholdingtax)是预提所得税的简称。它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源泉扣缴的所得税。预提税的外延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从纳税人的角度看,有的国家对支付给本国、外国公司和个人的所得都实行预提税。从征税项目的角度看,一般对来源于本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税款,但也有部分国家只对其中的部分项目征收预提税。2010年5月江都国税局
2、引起了几乎全世界的关注,因为他们针对一起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在国外的股权转让行为征收了所得税,且税款高达1.73亿元人民币。这是当时国内征收的最大一笔境外企业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的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防止境外企业逃避纳税义务取得的突破。江都国税局的这次征税,不仅收获了巨额的税款,也让各跨国公司以及在国外拥有权益的中国境内居民开始真正重视我国预提税的制度及执行。8预提税的征收采取源泉扣税的原则。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源泉扣缴属于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3、,即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其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以作为征税对象的非居民所得是否来源于征税国领土作为判定因素的。行使属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我国关于预提税的基本规定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为预提税的征缴规定了基本原则。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
4、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何谓“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3项的解释是“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在离岸股权转让项下,目标企业是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境外出让方转让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8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仅是我国的预提税制度的基本规定,但尚不构成可操作的规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非居民企业离岸转让境内股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操作规范,非
5、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的税收征管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可操作性,相关政策和具体执行都还相对滞后。真正使预提税的征缴成为可能的应该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简称“698号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预提税的扣缴义务人。698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加强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管理的相关措施,规定了一些预提税申报和缴纳的基本程序和要求。869
6、8号文明确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
7、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案例分析如前所述,征缴境外预提税的案例中,应该说最受人关注的是江苏江都市国税局对一起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案件征收1.73亿元税款的案例。位于江苏省江都市的一家成长型合资公司甲公司是由一民营企业与美方投资者合资成立的。其中美方所属丙公司通过香港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占有甲公司49%的股权。2009年初江都市国税局获悉,美方投资者可能进行股权转让,在推测的数种方案中,最大的可能就是间接转让,即境外控制方某投资集团整体转让香港公司来间接转让扬州公司股权。而对于间接转让,因其超越国内税收管辖权,对其
8、征税国内并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此江都市国税局及时向上级反映。82009年12月10日,总局发布698号文,在对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问题进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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