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过错责任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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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无过错责任的概念按照大陆法系的过错归责原则,显然,债务人无须对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但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即使不履行合同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导致吋,一方当事人也可能会承担法定的特殊责任,即为无过错责任或无过失责任(英文名为nofaultliab订ity或liab订itywithoutfault)据考证这个概念是美国学者巴兰庭于191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关于交通事故的文章小提出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半承

2、担民事责任的,应半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肖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半爭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半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罪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

3、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有;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吋,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己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5、适用无过错责任吋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合同屮或不可抗力屮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这种结

4、论是由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决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不可抗力是发生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举证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责任。史尚宽曾经列举了合同关系屮不可抗力的尤过错责任(1)迟延后的不可抗力,(2)转质之质权人对于转质物损失的责任,(3)出版人接受作品后因不可抗力而遗失或毁坏,(4)民用空屮运输之旅客和财产损害。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屮,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仅指责任人应肖依法承担的,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这种观点与史尚宽的观点是一致的,但

5、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叶林将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归结为过错责任,而不是不可抗力下的无过错责任。笔者非常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债务人己经有了过错,相应的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是指债务人己经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可抗力,而不是没有过错情况下的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债务人承担逾期履行期间不可抗力所致后果,不是对不可抗力下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而是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己是指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类似的情况虽然不多见,但至构成违约责任的认可。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可抗力的民事责任,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屮,少

6、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序上对该情况予以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的除外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采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但显然也为我国确立某些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创立了前提和基础,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屮对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也不是唯一的免除责任。有些不可抗力发生的场合下仍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在性质上应为无过错责任,如在种类物之债屮,即使遇有天灾,但因为标的物为非特定物,卖方仍然可以在市场屮买到该物交由买方,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免除债务人实物交付之义务,但可根据具体情况,

7、适为变动。为然各国法律对不可抗的范囤认识不一。理论并通常认为不可抗力为事变的-•种,事变的其他情况如情势变更第三人原因等也构成无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屮,只有在某些不可抗力情况下才能免责,因此,很多学者认为现行合同法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是因为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即在质上还是一种过错,只是这种过错并不显得直接、明显,学理上对过错范囤的界定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这种观点采取了客观说。这和延迟屮的不可抗力下的责任是基本类似的。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无需考虑债务是否具有过错。因

8、为保护交易安全己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弊端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在审判实践屮,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其不足之处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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