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适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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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适用探究  摘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并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避免传统抵押权模式对效率价值的旁落,我国物权法借鉴发达国家担保物权立法经验创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该制度源于英美法,不能依据传统大陆法系思维去理解。因此,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防范该制度所附带的风险,力争发挥其积极作用。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适用一、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概述(一)动产浮动抵押概念之界定浮动抵押或称浮动担保,是指企业以其现在的和将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和知识产权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种新型担保

2、制度。[1]因从设定抵押权至执行抵押权的整个期间,抵押物一直处于“浮动不定”的状态,所以称为浮动抵押。6近年来,担保物权的价值取向随着市场经济进程推进而不断发生变化,最为明显的是担保物权由原先纯粹的债的保全功能发展为现今的兼顾担保功能和物的效用。我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创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鉴于抵押标的物仅为生产设备、

3、原材料、半成品和产这四种特殊的动产,因此此项制度在学界被称为动产浮动抵押制度[2]。二、动产浮动抵押适用中的问题《物权法》首次确立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该规定确立了浮动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人、抵押物、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和抵押物确定的情形。但从制度运作的角度来看,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问题6从债权人(抵押权人)方面来看,各国都没有特别的限制,在现实生活中浮动抵押制度对抵押人的资信、经营状况要求比较高,许多国家针对浮动抵押的适用主体范围做了一定的限制。英国将能够设立浮动抵押的抵押人的范围限于公司,自然人和合伙组织不能设立浮动抵押。美国并没有对浮动抵押法律

4、关系中的抵押人做出限制,但这是因为美国拥有良好的信用体系。日本法律则做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规定,将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的适用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这一立法取向充分显示了立法者对企业权利能平等的恪守。(二)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顺位问题我国《物权法》没有对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顺位问题做出回答,笔者区分不同的情况分析浮动抵押权所面临的受偿顺位问题:(1)浮动抵押和普通债权的问题。在这两者之间,必须明确浮动抵押的“封押”(结晶)时间在浮动抵押生效后“封押”前抵押物并没有确定,抵押人基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可以支配其动产所以在“封押”之前普

5、通债权是否可以对抗已经生效的浮动抵押权?[3](2)在同一的物上存在多个浮动抵押的效力顺位问题。[4]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完全有可能出现同一的物上存在多个浮动抵押权的情况。若后设立的浮动抵押先“封押”(结晶),则后一个押权人是否可以比前一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呢?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浮动抵的效力顺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致使不同抵押权人之间受偿不公平现象出现。(三)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登记和实行问题6浮动抵押性质上是一种担保物权,为了强化其物权的排他性和优先性,也要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即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浮动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考虑到浮动抵押权至实行之前其标的物一直处于

6、浮动状态,不可能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且浮动抵押权的实行将可能导致法人的清算和消灭,因此为方便浮动抵押权的实行和保障债权人利益,应以负责公司法人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设定浮动抵押权的登记机关。[5]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说,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登记有利于对企业的统一规制。但是,将农村生产经营者设立浮动抵押也纳入工商机关统一办理登记,未必有利于抵押权人了解信息。三、法律适用的建议与对策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必将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带来新的契机,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诸多的缺陷,而为了尽可能规避制度实行中的风险,就必须建立起完备

7、的制度来配合其整体运作。(一)对浮动抵押中的抵押人范围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严格化,尽可能地降低融资风险6不可否认我国《物权法》创设浮动抵押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促进经济发展问题。但是,从债权人(抵押权人)的角度考量,设立浮动抵押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依赖于抵押人具有较为稳定的财产或可以信赖的信用状况。如果毫无限制地将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范围,在浮动抵押制度本身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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