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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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思索  作者简介:郑浩宇,作者简介: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进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迎合了数字传播环境下版权利用与保护的需求,有效地解决了授权模式下集体管理制度无法实现的海量授权问题,维护了著作权事业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但我国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仍然存在准入机制高度垄断、缺少充分维护权利人利益的收费标准和费用转付机制等问题,我们应该建立起有限竞争的集体管理组织准入机制,制定全面、灵活的收费机制并构建起具体、有保障的费用转付机制,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关键词:著作权;延伸

2、性;集体管理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进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引来了众多非议,很多权利人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能会迫使自己“被代表”,致使自己的权利遭到损害,更有部分音乐人以“退会”相要挟,要求删除延伸性集体管理相关条款。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引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这一制度势在必行。8一、我国引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法律采用一种推定方式,若权利人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其行使权利,则推定为允许其代为管理。[1]国际上

3、采用这一制度的代表性国家有北欧五国和俄罗斯。当前我国采用的是权利人授权模式的集体管理制度,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基于权利人的授权对其作品进行管理。随着版权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网络传播的日益快捷,授权模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我国版权利用与保护的需求,有必要引进延伸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条、第七十条分别对实行延伸管理的集体组织需要具备的条件以及延伸管理对于使用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责任划分和权利人的救济措施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8我国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快捷性、广泛性等特点,网络日益成为作品创作和

4、传播的重要平台。按照过去的授权模式,使用者要想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取得各个作品的一一授权。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创作与传播具有如下特点:作品人数众多且身份难以确定、作品数量巨大且不断产生新作品、使用者众多且对作品需求多样化、作者难以控制其作品的传播;[2]要想实现海量作品的授权是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将造成使用人的“被迫侵权”或者放弃使用,阻碍了作品的传播。另外,权利人要确定和寻找使用人或者侵权人无疑是难上加难,致使权利人维权也受到重重阻碍。8然而,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消除这些弊病,实现版权利用与保护的价值目标。首先,这从法律上确

5、保了非会员作品尤其是那些使用人尽了勤勉寻找义务仍难以确定权利人的非会员作品也能得到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不是被迫的,而是给权利人以选择的机会,“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这充分体现了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其次,对于尽了勤勉寻找义务仍难以确定权利人的作品,使用者无须再与权利人取得一一授权,只需与有权延伸管理的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许可协议,并按规定缴纳作品的使用费,便可以对相应的作品进行使用,并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这使得网络传播环境下提出的海量授权得以实现,有效地满足了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需求并降低了时间和金钱成本,极大地促进了作品的自由传播。再次,第七十条的规定使得延伸管理的责任

6、划分较为明确:第一款规定情形,使用者只承担缴纳使用费的义务,即使权利人提出侵权赔偿,也无权要求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使用人存在过错,由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救济条款的确定和责任的划分形成了使用者、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互相制衡,有利于实现著作权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二、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面临的障碍综观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相关规定,只是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一个空泛的框架,要具体建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尚存在以下障碍。(一)高度垄断的集体管理组织准入机制剥夺了权利人维权选择的空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

7、)项明确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一规定表明,我国从立法层面确定了:我国著作权各个领域只能有唯一一家集体管理组织。这种高度垄断的集体管理模式剥夺了权利人对于集体管理组织自由选择的空间,权利人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个体维权极难与组织代为维权较弱之间,权利人只能被迫接受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然而,这种垄断性的权力致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行过程中并没有积极、主动、有效地行使其职能,不但没能帮助权利人行使权利,有时甚至会在管理过程中侵犯权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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