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与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支持应如何证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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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与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支持应如何证明(二)  在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中,认定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支持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讨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可以补充提交证据和如果真伪不明应当由谁承担不利后果这两个问题,在本文中将继续讨论另外两个问题:公开是否充分或是否得到支持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举证责任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一、公开是否充分或是否得到支持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在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中,法官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场上,在说明书和在案证据的基础上,是否认为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决定了诉争专利申请

2、或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的规定。那么,说明书和在案证据应当对事实问题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够认定公开是否充分或是否得到支持呢?这个问题的本质是证明标准如何确定。7专利授权和确权纠纷案件是行政案件,应当遵循《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法院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给出了指示,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是判决维持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而“主要证据不足”是撤销的基本前提。由此可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应当是专利授权确权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理解和执行这个标准,就不如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和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原则或高度盖然性原则那么清楚了。行政行为具有多样化特点,既包括限制甚至剥夺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处罚案件,又包括依申请而启动、行政机关具有居中裁决地位的行政裁决或行政赔偿案件,因此行政诉讼相对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应当有多样化的证明标准。7在专利授权行政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申请作出驳回决定的证据是实质审查部门或其自行检索到的对比文件。这与普通行政诉讼当中“申请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情形相

4、似,但又不同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与专利授权行政案件相比,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的居中裁决性质比较明显,具有准司法属性。在确权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完全是根据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去判断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依职权审查只发生在《审查指南》具有明确规定且十分必要的少数情形。因此,专利确权行政程序的性质与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十分类似,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原则上似乎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7但是,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支持的证明标准,应当满足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具体

5、要求,不能简单地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或全部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的判断,往往取决于对技术事实的认识。审查员和法官对技术知识的实际掌握都是有限的,完全准确、完整地掌握相关技术信息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在案证据越充分,技术信息越充分,判断者越接近理想中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事实的认定越准确,越容易对公开是否充分和是否得到支持得出正确结论;在案证据越不充分,技术信息越不完整,越不容易得出正确结论。从这个角度来看,审查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的认定受到信息完整性的现实限制。在信息不完整达到一定程度时,判断者

6、可能无法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提出合理怀疑,也可能无法排除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能够实现的合理怀疑,在这种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支持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只要判断者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场上依据现有技术有合理理由怀疑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或全部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就应当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或权利要求书得不到支持。只有判断者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场上不能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提出合理怀疑,才能认为说明书公开充分或者权利要求书得到支持。二、举证责任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转移在发明专利的实

7、质审查或复审过程中,如果实质审查部门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员依据现有证据对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的实现可能性提出了合理怀疑,就应当将该合理怀疑的判断结论告知专利申请人。此后应当由专利申请人进一步举证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的基础上能够排除审查员所提出的合理怀疑。如果专利申请人的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审查员的合理怀疑,则审查员可以决定驳回专利申请。如果专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推翻审查员之前的初步判断结论,消除其合理怀疑,审查员应当支持专利申请人的主张,或者进一步检索证据以推翻专利申请人的主张。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下,举证责任应当在审查员和专利申请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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