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运政几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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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道路运政几个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道路运政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快各级道路运政执法部门在新形势下,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然而,运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致使部分运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消或部分撤消。因此,本文通过对国内道路运政处罚过程中出现的几个热点问题的分析,以期对运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时有所启示,规范运政处罚行为,为将来道路运输立法提供参考。关键词:运政处罚;种类;执行;证据调查;问题中图分类号:U41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近年来,围绕道路运政处罚这一主题,相关舆论报道屡见不鲜,既有因道路运

2、政处罚所引起的行政诉讼案的新闻报道,也有对道路运政管理队伍执法素质的各种评说,这都引起道路运政执法队伍内部的广泛讨论。所以应该通过处罚使相对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达到告诫、惩罚违法者,使其以后不敢再违法。道路运政处罚是指道路运政管理主体(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特别授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道路运政管理法律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7二道路运政处罚的种类因为有关道路运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太多,而且因制定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其效力层次表现也非常复杂,

3、所以道路运政处罚的种类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各省说法不一。这主要是。就全国范围而言,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制定有关道路运政处罚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依行政处罚法规定,交通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仅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还须由国务院规定。基于此,交通部于1998年制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生效时间为1998年4月1日,2001年8月2日修改),取消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车辆营运证、吊销经营许可证三种道路运政处罚,让处罚种类大大减少,仅有警告、罚款和暂扣道路运输牌证

4、等三种的行政处罚。虽然《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仅规定三种行政处罚,但是如果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车辆营运证、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法规定,道路运政管理主体仍有权依法实施。三证据的调查与收集(一)实施中的困难7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很典型一个例子是:道路运政执法人员以乘客身份搭乘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亮明身份进行处罚,是否合法?这就牵涉到如何证据调查与收集的合法性问题。原则上道路运政管理主体发现公民、法

5、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但是在实践中一些问题还是存在的,这就需要用合适的方式解决问题,比如诱惑调查,这种调查手段越来越受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青睐,并在查处无证营运(俗称开黑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二)诱惑调查法就上述问题而言,牵涉到诱惑调查问题。诱惑调查,是指调查机关设置圈套,引诱调查对象实施犯罪,并将其及时在违法现场人赃并获的一种调查手段。笔者以为如果无车辆营运证之车辆内已有其他乘客,道路运政执法人员以上手段并不违法;如果执法人员认为对方

6、可能为无证经营,在该车上并无乘客时,为收集证据而引诱对方进行运输,属取证之手段违法或曰诱惑调查。7目前的诱惑调查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违法诱发型诱惑调查。该方法为违法行为提供机会,使本可被制止于萌芽状态的违法行为发生,是对原无违法倾向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违法意图,并促使其付诸实施,是非法的。第二,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该方法只是使被诱惑者已有的违法意图和倾向暴露出来,促使其实施具体的违法行为,这种做法仍应定性为依引诱的方式收集证据,应予禁止。第三,被动迎合性诱惑调查。这种做法的目的只是为了确认违法

7、者,寻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因为调查人员只是被动迎合对方的要求,应认定为合法。四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和强制执行(一)先行登记保存措施1、实施原因现有的关于道路运政处罚的专门立法层级太低,主要表现为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导致道路运政执法的手段十分有限,加上道路运输业的流动性等固有的行业特点,许多道路运政处罚决定难以执行。依行政处罚法理论,效力层次低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等无权进行相关立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确规定。虽然某些地方性

8、法规规定了诸如“留置车辆”等执法手段,但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很难保证道路运政管理主体不败诉,因有超越立法权限的嫌疑。因此,许多道路运政管理主体开始频繁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措施的作用7根据行政处罚法与交通部的规定,使用证据登记保存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对此程序的适用,一要慎重;二是恰当;三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即不得登记保存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物品或证件;四是在7天的法定时效内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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