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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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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阶段廉租房建设制度研究 摘要: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关键词:廉租房;社会保障;土地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城市廉租房建设存在的问题(一)廉租房建设的资金缺口大,获得资金的渠道少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和公积金增值收益。而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之一,建设廉租房不仅减少了可出让的土地同时缩减了财政收入。如果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
2、,继而会造成廉租房建设停滞不前。(二)廉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随着近年来的城乡结合,和进城务工人数的增加。我国城镇居民总数已经达到6.27亿。无论是廉租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都需要完善的收入调查机制和监管机构。(三)廉租房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有缺陷,保障范围小7根据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的若干意见》,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我国廉租房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一)地方政府对建设廉租房的积极性不大1、土地是建设廉
3、租房基本条件,同样也是制约廉租房建设的瓶颈之一。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土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节约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拨划而不是出让。但是用于廉租房建设的土地拨划多了,那么用于土地出让的用来取得财政收入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2、缺乏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造成廉租房建设资金不足的主要障碍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廉租房建设的资金过度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而政府参与不够积极。(2)廉租房自身福利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可能获得高利润回报。3、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4、去督促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廉租房建设有两个必要条件,(1)土地(2)资金这就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也成为地方政府延缓怠慢廉租房建设的借口。(二)廉租房法律制度不完善1、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立法层次较低。7住房保障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手段,方能保证其运行的规范化。然而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廉租房的法律规定,仍然停留在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文件及少量的部门规章上,一直没能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2、法律惩戒措施不完善,效果不明显。已截止到1999年《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保障对象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
5、取住房租赁补贴及骗取廉租住房的。或不符合保障条件后拒不搬出廉租房的,2007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取消了相关罚款处罚规定。此举对本来就存在严重经济困难的承租户体现了人性化的监管。(三)实际收入调查机制不健全和各地政府对住房困难户缺乏统计现阶段,在城镇廉租房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又缺乏科学有效的统计方法去核实困难户信息。同时实际收入调查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廉租家庭不符合资格标准时退出审核困难,实际收入调查机制的不健全和各地方政府对住房困难户缺乏统计不仅降低了廉租住房资源的利用效率,又增加了社会
6、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公。三、加快完善建设廉租房的对策(一)提高各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的落实性和积极性1、充分利用和扩大现有房地产市场上的存量房源7(1)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房标准的原公有住房。这类房源通常使用多年,面积适用,通过较好的改造和装修可解决不少廉租住户的住房问题。(2)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或政府和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用于廉租的住房。(3)通过社会捐赠一些符合廉租房标准的住房。该类房源虽然数量很少但却是一个不错的补充。2、扩大建设廉租房的资金来源(1)引入企业资金,这
7、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毕竟工薪阶层是住房困难的一大阶层。通过工人集资,企业、政府注资的方式。对职工住房困难的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其职工采取集资合作的方式建设住房,国家减免建设过程中的有关费税,建成的住房只能由住房困难且参与集资的职工享用,而不能在市场上销售。(2)廉租房“租售并举”创新模式。关于廉租房“租售并举”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如果廉租房可供销售,那不就变成了经济适用房了。况且从字面上讲廉租房,就是用来租而不是卖的。廉租房“租售并举”在国内外早有先例,根据新加坡、中国香港廉租
8、住房的发展历程来看,先让低收入家庭(低保户、住房困难户)通过缴纳低廉的租金就可以住上一套房子,等他们收入增加到超过租赁条件时,就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退出廉租住房市场,加快政府建设资金的回笼。3、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7廉租房是一种福利房,政府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在这项工程中担当的角色是多重的。政府是廉租房的产权拥有者,是廉租房建设土地和资金的出资方,廉租房的分配管理方,同时还是监督方。(二)完善廉租住房法律制度1、完善廉租住房的立法我国至今与廉租房有关的规定仅限于一系列的部门规章,更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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