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存在问题与应对措施

浅议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存在问题与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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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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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存在问题与应对措施  2012年刑诉法赋予被告人通过简易程序适用的选择来保护自己是该次修订的一大亮点,颠覆了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只有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方可,无需征得被告人同意,被告人只能被动接受的局面。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才可适用简易程序,即使法院在审查案卷过程中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只有在被告人同意适用的前提下才能决定适用,不仅如此,新刑诉法还规定庭审中审判人员要再次“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是其”人权”的一种体现。但是,

2、由于简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案件审理过程,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权利的行使,被告人对简易程序选择后的权利保障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即使简易程序通过程序的简化换取了更高的庭审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出现了一些问题。7一、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架空。即使新刑诉法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拥有否决权,但是对于简易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拥有最终的决定权,人民检察院拥有建议权,被告人有的也只是否决权,而完整的程序选择权应当包括启动权、否定权和变更权。尤其是在简易程序进行过程中,若被告人意识到了简易程序的适用会对自己造

3、成不利的结果却无法请求转换程序,只有通过提出无罪辩护等最终手段迫使法院予以变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一旦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提出了否定意见,法院不得不变更程序,恢复普通程序审理。这对于满心希望通过快速审判来解决案件的司法机关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中途变更不但没有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反而复杂化了审判程序,绝对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这不仅是徒添了司法机关反感之心,反而极有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判决。即使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为了使自己免受不利的审判,对于被告人来说,这也是其迫不得已的选择。7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缺失。实际上,被告人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案件的同时也就等于承认了自己所犯罪行以及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虽然各省检察机关的出台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适用简易程序选择权和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护、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但是对于一个文化素质、法律素养低下的年代,如果被告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帮助,简易程序对他们来说,实际上就是一种限制其权利使用并直接导致其受到有罪判决的特殊程序,他们不仅面对的是有罪判决,甚至连本该享有的诉讼基本权利都难以得到保障。虽然在

5、减少诉讼程序的同时也减少了被告人的权利是以被告人的同意为前提的,但是面对强大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大多数被告根本不知道哪些权利是自己可以享有的,哪些是不可以享有的,更别提当具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进行救济的问题了,特别表现在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不足,在审理过程中,也许争论焦点不再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但是,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仍会存在争议,所以,被告人仍然需要为自己作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因而在简易程序中辩护权不但不应当被简化,反而更应当受到重视。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为适用简易程序且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在这种情况下

6、,被告人的辩护权就很难得到实现,也无法保证其认罪是否是出于真正的自愿,是否明确地认识到认罪的后果,更无法保证简易程序适用的流畅性了。7三、适用简易程序的量刑激励制度的缺失。简易程序的创设是为了在确保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对于被告人而言,其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如果不能建立促使被告人选择该程序的一种量刑激励机制,不能给被告人一定的宽大或者说叫做好处,那么被告人的选择认罪、选择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就缺乏动力,认罪伏法也得不到法律的肯定,得不到社会大众普遍的认同。当然,如果因为适用简易程序而导致被告人得到的宽大过多

7、,甚至宽大无边,对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又不能到位,被害人很有可能就会反对适用简易程序了,新的矛盾也就产生了。因此,适用简易程序不仅要考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的的层面,还要确保能够实现让被告人出自真心的认罪伏法,得到法律的适度宽大,而这种宽大不超越被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能够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不逾越社会的忍耐底线的心理。简易程序适用过程中的量刑幅度规范化是法治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满足了被告人的心理预期,也检验了辩护律师的辩护预期,这不仅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一种交代,也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监督。7以美国的辩诉交易为例,法院开庭审理之前,

8、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作为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院从轻处罚作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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