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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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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两个基本法关于立法机关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
2、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澳门基本法》第七十一条澳门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 (二)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三)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就公共利益
3、问题进行辩论; (六)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七)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八)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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