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原因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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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论破产原因班级:法本一II专业:法学学号:09111001002姓名:李wk_ad_begin({pid:21});wk_ad_after(21,function(){$(*.ad-hidden*).hide();},function(){$('.ad-hidden*).show();}):摘要破产,是指公司(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的一种事实和法律状态。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

2、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破产原因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往往称为破产行为,在我国也称破产界限。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所以成为新破产法立法中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关键词:破产原因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概括主义列举主义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公司(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的一种事实和法律状态。从破产过程看,破产亦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时,由法院依据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对

3、债务人的全部资产进行清算,依法公平的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一种程序。传统破产法以破产清算为核心。破产清算发端于意大利的商人破产和罗马法的个人破产。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法律地位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倒闭清算。其次,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还窄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在传统破产法上,这种法律程序主要指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其结果必然是债务人解体。在企业破产的场合,破产清算必然地

4、导致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和出资人权益的丧失。而现代破产法以破产拯救为核心。破产指的是债务人基本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负债超过其资产价值的状态。首先,当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的状态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的选择。其次,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以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可以寻求通过再建型程序清理债务。所以,倒闭清算并不是无力偿债的必然结局。除此之外”法庭外的协商解决也是处理无力偿债的重要手段。二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概述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

5、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设计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是破产程序设计中的中心环节。作为启动破产程序的依据,有利于确定哪些债务人可以归入破产法的保护和规制的范围。在破产案件中z人们首先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是,债务人是否发生了依法可启动破产程序的原因,即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所谓破产原因,就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破产原因通常也是立法规定的破产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日本学者认为,破

6、产原因是指,〃为作出破产宣告而显示出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破产原因在英美法中也称为破产行为,我国对之有时称为破产界限。须注意的是,我国在使用破产原因一词时,有时是指导致债务人在经济上陷入破产状况的原因,如天灾人祸、经营管理不善、承担担保责任等等,与是否可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原因意义有所不同。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是确认当事人能否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法院应否受理破产案件、应否作出破产宣告的法定依据。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所以成为新破产法

7、立法中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二)在破产原因上的不同立法主义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设计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是破产程序设计中的中心环节。作为启动破产程序的依据,有利于确定明0些债务人可以归入破产法的保护和规制的范围。各国的破产立法中,债务人被申请并宣告破产的实质原因或界限是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如何确认债务人是否丧対责务清偿能力,达到破产界限,在各国破产立法上,主要有两种具体规定方式。一种是列举主义z一种是概括主义。英美法系则多采列举主义,而大陆法系多采概括主义。前者列举规定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各种具体行为,实施行为之一者即视为

8、发生破产原因。后者则对破产原因从法学理论上作抽象规定,通常概括规定的方式有:1•不能清偿;2.债务超过z即资不抵债;3.停止支付。我国立法采取概括主义。1、列举主义: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规定若干种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影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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