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浅析.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浅析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尤其是针对企业的破产原因进行了简要地分析。 关键词:破产;原因;企业 一、破产原因概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所以成为新破产法立法中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 各国立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方式
2、主要有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前者列举规定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各种具体行为,实施行为之一者即视为发生破产原因。后者则对破产原因从法学理论上作抽象规定,通常概括规定的方式有:1.不能清偿;2.债务超过,即资不抵债;3.停止支付。我国立法采取概括主义。 二、现行立法中的破产原因规定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据此,破产原因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称不能清偿。这一规定存在不妥之处。 第一,有计划经济体制影
3、响的残余。根据该规定,全民企业只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予宣告破产,因其他原因不能清偿债务的,不适用破产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非全民企业法人破产原因的规定中,虽取消“经营管理不善”之内容,但仍保留“严重亏损”的限制。 第二,仅以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不能适应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如无法解决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清算中企业的破产标准等问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三,规定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如
4、什么是不能清偿,在破产申请时如何判断等,均缺少相关规定。 三、关于企业破产的要件问题 我国的现行破产法在企业破产要件方面对某些问题尚欠严格的规范,因此给实际操作带来许多困难。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自然人破产能力3 我国现行法只承认企业法人才可以被宣告破产,而自然人则不具有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自然人破产意味着除法律规定的自由财产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都应分配给债权人,(注:自由财产指在自然人破产中,根据法律规定由破产人继续使用的,不列入破产财产的财产。一般包括保证破产人及其供养亲属基本生活需要的财产和法律
5、规定的其他财产。)破产后可供自然人使用的财产极其有限,可能出现生活困难的现象;加之破产自然人的信誉信用受到损害,再行举债几乎不可能;且法律对其人格进行某些限制,不准其从事某些特定的职业,以及人们对破产的世俗成见,破产人再就业也存在困难。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限制往往使破产人举步维艰。做为现代方明社会,国家应帮助破产人走出困境,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我国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相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就业制度和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会为破产人和社会减轻负担,帮助破产人重新起步。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自然人有破
6、产能力,它不仅可以省却法院个案审理的麻烦,而且可以更充分地体现执行中的平等原则而合理地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自然人不应被排除在破产法律关系主体之外。 (二)破产债权人要件 破产债权人要件,是指企业作为债务人必须具备多少债权人以及何种债权人才可依法申请破产。各国破产法将债权人自治制度设定为债权人会议和监查人或债权人委员会两种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共同意思并依法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规定,所有的破产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具体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
7、产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各种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地位不一样。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他们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不享有表决权。应给予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并表达自己意志的机会。但是,如果允许破产债权人单独实施诉讼行为,则破产程序无法进行。所以,破产法规定设立债权人会议专门机构,利用集体表决方法,以决定破产债权人的共同意志而行使其权利。债权人会议正是全体债权人表达共同意志的一种组织形式。 (三)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附加限制条
8、件 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非国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国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则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可见,国有企业债务人目前尚不具有独立的破产申请人地位。但从世界各国的破产立法例看,对破产申请人的这种附加限制并无规定,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