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474-2011 皖南古民居保护 一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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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20.01Z06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474—2011皖南古民居保护一般要求文稿版次选择2011-08-08发布2011-09-08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1474—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黟县西递旅游管理委员会、黟县文物局、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丹、倪国强、施军、姜国基、余利平、吴云霞、汪海霞。IDB34/T1474—2011皖南古民居保护一般要求1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皖南境内徽州古民居的术语和定义、利用、日常保养、修缮和保护。本标准适用于徽州古民居的保护与修缮工作,皖南境内类似明清古建筑保护修缮可参照执行。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皖南古民居安徽省长江以南地区始建于1911年以前及1911-1949年之间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等民用古建筑(以下称古民居)。2.2古民居构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天花、藻井、隔扇、门窗、隔断、斗拱、雀替、斜撑、梁柱、门罩、匾额、家具及其它木雕件、石雕件、砖雕件、空心砖、画像

3、砖、彩画砖,有文字、花纹图案的瓦;以及琉璃件、金属件和水管道等古代建材。3利用3.1古民居可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文化馆,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3.2古民居改作其他用途或变更所有者、使用者的,应按其保护级别报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3.3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对其使用的古民居进行保养维修。4日常保养4.1防火4.1.1应配置基本的消防装备,如消防栓、灭火器、消防袋等。4.1.2对电线进行改造,加强日常电路监管,杜绝因线路老化引起的火灾事故发生。4.1.3对古民居内居民生活取暖及烹饪等方式进行更新改造,减少传统灶火的使用

4、,对百姓日常用火加强监管。4.1.4燃放烟花炮竹要专人管理,杜绝事故。4.1.5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防火制度,加强消防知识推广,提高消防意识,夜晚巡查。1DB34/T1474—20114.2防霉防潮4.2.1修建科学的古民居排水体系,保证建筑体内外排水网络畅通、不留蓄水。4.2.2保持古民居室内良好通风,勤打扫勤擦洗。4.2.3定期对屋顶进行检查,以确保无漏水事故。4.3防虫蛀a)原有建筑加强害虫勘察,出现害虫应立即在虫害防治专业机构(部门)指导下处置,使用专业药剂处理害虫。b)在修缮古民居过程中严把木材原料关,杜绝使用

5、病虫害袭的木料,一旦发现及时剔除,马上销毁。c)对新换构件,采用喷洒、喷涂等方法进行药物处理,预防病虫害。d)每年春季虫害分飞时和秋季倾巢时,定期联系虫害防治专业机构(部门)用药处理。4.4防雷由专业防雷单位设计古民居避雷方案、添置必要的防雷系统装置,防治雷电危害。5修缮5.1原则当出现屋面漏水、瓦片破损、木架腐烂霉变、墙面开裂、墙体倾斜倒塌等情况时,根据损坏程度进行修缮。对为保护古建筑风貌、尽可能地避免对古建筑的损伤,在修缮古民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可逆性原则。5.2程序应按照申请

6、——审批——制定方案——修缮——验收的程序进行修缮。5.2.1申请古民居出现危机时,房屋所有人向当地管理机关递交申请。5.2.2审批受理申请后,管理机关应根据古民居的破损情况,对申请进行审批。5.2.3制定方案由具有专业资质资格的古建施工单位,根据古民居实际情况,做出修缮预案,并反复论证直至以最佳方案指导修缮工作。5.2.4验收施工完毕后,由文物和规划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验收,以保证修缮工作的实效。5.3过程要求2DB34/T1474—20115.3.1形式立面、屋顶、马头墙、地面按原则要求设计施工。5.3.2高度

7、沿街巷建筑高度与街宽的比例遵循传统街巷空间尺度,层数为一、二层,原有建筑为三层的予以保留,保护区内建筑应控制在二、三层以内。5.3.3材料选用传统、原生态材料。当该材料不能解决问题时,方可适当采用现代结构和保护技术来加固。5.3.4色彩采用徽派传统色彩,不得用其他风格色彩及变相处理。5.3.5档案将进行修缮的古民居建立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增加后续管理的有效性。6保护6.1核心保护区即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古民居的空间形态、村落布局、水流体系、建筑群体环境、以及具有地方特色和民俗风情的人文景观。在该区域内,禁止随意新建房屋,

8、以保持古建筑本质风貌。被保护的古民居执行挂牌标识制度。6.2建筑控制地带处于重点保护区外围,与核心保护区古建筑风格保持协调,同时对新建项目起过渡衔接作用。在该区域严格控制并科学规划新建项目,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得新建筑在高度、面积、色调、风格等方面与核心保护区协调统一。6.3环境协调区处于建筑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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