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6号 于景森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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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6号]于景森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人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景森,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业者。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2月16日被逮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玉芬,女,40岁。系被害人李占华之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于景森犯故意伤害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占华之妻侯玉芬同时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景森对李占华、侯玉芬夫妇在其居住的楼前卖早点,影响其

2、休息而心存不满。1998年12月6日清晨,被告人于景森被窗外卖早点搭棚的声音吵醒,便冲出屋门,不由分说将李占华夫妇卖早点的棚子推倒,并顺手抄起搭棚用的铁棍猛击李、侯的头部,将二人打倒在地。于景森见被害人李占华苏醒坐起后,再次用铁棍击打李的头部,将李打倒。随后,于景森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李占华、侯玉芬被他人送往医院,李占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13法医鉴定,李占华系被他人以铁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侯玉芬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玉芬要求被告人于景森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自己

3、医药费8287元、丧葬费7830.1元、死亡补偿费71,105.4元及抚养费、赡养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2,903.38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景森的犯罪事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景森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景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景森犯有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准,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本院依法进行了调解,但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

4、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27,887.20元、车费690元、丧葬费6,168.20元、死伤鉴定费600元、就医陪伴人员住所费1,564元、误工费2,018元,总计38,927.40元,应予支持,此外,被告人还应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补偿费、抚养费、赡养费等18,072.60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

5、定,于1999年5月6日判决如下:1.被告人于景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于景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玉芬经济损失人民币57,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景森未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侯玉芬不服,以判决赔偿数额过少为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于景森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审人民法院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的赔偿要求

6、,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6月28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主要问题1.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2.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3.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三、裁判理由(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个问题在1999年9月8日于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刘家

7、琛副院长在讲话中已经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对于被告人侵犯被害人(单位)财产权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15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

8、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另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对因前一类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已无法追缴、退赃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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