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

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

ID:12173339

大小:64.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6

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_第1页
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_第2页
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_第3页
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_第4页
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  (一)  案由:被告人王喜东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喜东与女友张某某在绥德火车站购买当日神木开往西安的4761次旅客列车车票,在检票口处第一位等候检票时,被害人丁某某(男,28岁,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丁家沟村农民)过来用脚踢开被告人王喜东放在地上的旅行箱欲提前进站,为此二人发生口角;被害人丁某某辱骂、推搡被告人王喜东,后径自拉开检票口的门进了车站。被告人王喜东与女友检票后进入车站一站台时,被害人丁某某再次上前寻衅,殴打被告人王喜东,被告人王

2、喜东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中被害人胸部、背部、左眉处,致被害人肺、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王喜东被当场抓获,并追回凶器弹簧刀一把随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以被告人王喜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光前、雷菊莲、马海霞、丁杰诉称,由于被告人王喜东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丁永增死亡,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当赔偿上列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种损失费用总计105775.04元  3、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

3、辩护意见,被告人王喜东辩称他是在受到被害人等多人的威胁、殴打后,才掏出弹簧刀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105775.04元的赔偿数额,由于他将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赔偿能力,委托其家人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予以合理的赔偿,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王喜东与被害人丁永增素不相识并无利害关系,被告人王喜东伤害被害人丁永增并导致被害人丁永增的死亡,是丁永增先殴打被告人王喜东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人王喜东的伤害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且被告人王喜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事项部分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人王喜东的父

4、母愿意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对被害人丁永增的家属在经济上予以赔偿。案件发生后,其父母和被害方协议已给付了20000元人民币丧葬费,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喜东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  (三)事实和证据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3月9日19时许,被告人王喜东与女友张某某在绥德火车站购买当日神木开往西安的4761次旅客列车车票,在检票口处排在第一位等候检票时,被害人丁某某(男,28岁,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丁家沟村农民)过来用脚踢开被告人王喜东放在地上的旅行箱欲提前进站时,为此二人发生口角;被害人

5、丁某某辱骂、推搡被告人王喜东,后径自拉开检票口的门进了车站。被告人王喜东与女友检票后进入车站一站台时,被害人丁某某再次上前寻衅,殴打被告人王喜东,被告人王喜东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中被害人胸部、背部、左眉处,致被害人肺、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王喜东被当场抓获,并追回凶器弹簧刀一把随案。  被害人丁永增的父母、妻子、儿子均为农业人口,其父母、妻子均有劳动能力,其儿子丁杰为无劳动能力,被害人丁永增被伤害致死时,在医院抢救时产生的抢救3905.50元,尸体清洗、存放、运输费用1930元。被害人丁永增死亡以后,被告

6、人王喜东的家属先期垫付抢救费、丧葬费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西延铁路公安处绥德车站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06年3月9日19时许,绥德车站民警王炜在执勤时发现有两个年轻人在打架,其中一人手里拿着一把刀子,便上前制止,劝开以后便将二人带回所里审查,在路上其中一人倒下,只见其胸口有血渗出,立即打了120将其送往医院,另外一人带回所里审查。  2、绥德车站派出所提取、扣押作案刀具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王喜东2006年3月9日在绥德火车站用刀具伤害他人致死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交待,3月10日在绥德火车站出站口楼梯南侧站台护坡草丛中发现

7、一把不锈钢折叠刀,刀刃两侧沾有大面积的血迹,提取保存后予以扣押。  3、辨认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取的作案凶器刀具一把,在见证人刘孝明、芦秀荣,邱枫的见证下,经被告人王喜东、证人张愈遥先后辨认,在7把刀具中确认实施伤害丁永增的6号刀具是王喜东伤害丁永增的凶器。  4、榆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丁永增于2006年3月9日入院前呼吸停止,胸部刀伤死亡。  5、绥德县公安局尸检报告,陕西省公安厅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丁永增系被锐器捅刺致肺、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采用DNA检测比对,随案移送刀具上血迹与死者丁永增血样基因分类结

8、果一致。  6、证人王玮郝鹏雄、张军、张愈遥、宋世庚等人证言均证明,2006年3月9日19时许,王喜东和其朋友在绥德火车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