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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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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如何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不断明确提出的观点,在这个时间段内,我们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底,经济基础还相对薄弱,司法机关的权威建设也比较落后,这是历史以及现实等多种原因所导致的,是一个客观的结果,是一个法制建设必经的过程,而今,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司法权威相对于经济建设出现确实的情况下,对于如何树立与构建司法权威进行分析与讨论,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对于当今的法制建设,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是司法权威的内涵;第二是
2、解释法院司法权威的现状;三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意义;四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立司法权威问题上的可取之处。五是就如果建立我国法院的司法权威提出几点思考。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法院司法权威,需要走很长的路,在这条法制建设德道路上,将会涉及到我国政治、经济改革,是一项不断探索的长期的系统工程。一、司法权威与的内涵解释司法权威:现代司法权威是由司法工作者行使体现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职权,同时司法权威的对象也从心理上对其认同,由此而获得的司法权威。正如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
3、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总的来说,司法权威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形式司法权时同时反映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力和普遍利益的合法权力,同时司法相对人对其行为给予了内心德认同与信服由而获得的威望。二、目前我国法院司法权威的现状分析与部分情况与美国司法权威发展情况的基本对比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法院司法权威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其主要表现有1.审判机关在我国的国家权利结构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由于长期以来的历史影响,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行政权总是位于主要地位。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按照行政区设置法院,法院又实行
4、行政化管理,在财和人事方面很多时候受当地党委以及政府的影响,在具体的立法上,对于行政机关的违宪审查只能框定在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中。这也造成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弱势,审判员有时便隐形于行政权之下,司法强制力不足。审判权既缺乏了强制力,只拥有一定的判断力,同时,在行驶判断力的时候又受行政力的影响或者需要行政力的帮助。我们很容易进行对比,在司法水平相当高的美国,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独立性,也是相当高的,大法官对于民众的威慑力,也是起到一言九鼎的作用,而美国的法院,基本上也能排除行政机构的干扰,甚至,行政权力往往还得为司
5、法活动保驾护航。这对于司法权威的建设无疑是极有帮助的。2.人们对于审判的公正性何效率性抱有不信任甚至是怀疑的心态我们的老百姓认为,他们在进行诉讼时,诉讼的风险很大,因为诉讼结果往往不能明确,但是,无论其败诉或者胜诉,则都必须给律师支付律师费,诉讼的投入与产出往往不符合诉讼人的心理要求,极易亏本,所以,老百姓对于诉讼结果的公正和效率就会产生一定的怀疑,由此便对法院失去信心。而美国的公民则习惯于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对于法官及司法机关也相当信任。就算审判结果达不到预期目标。他们也会接受,不会试图去抵抗已经生效的
6、判决,并且在下一次遇到纠纷的时候依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法院的裁定判决不具有最终性的效力就我国的诉讼法要求,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对已经判决的案子多次进行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今天一个样,明天一个样。这表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对于我国自己的审判制度不信任,经常自己推翻自己,长此以往,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自然业建立不起来。相对来说,美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几审终审,理论上每一个案件都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但事实上能够走到这一步的很少,以为大多数时候,美国法官一审的效力相对来说是较高的。4.有效
7、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尊重,有效的判决在执行上得不到体现,“执行难”成为顽疾。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很多时候,有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必要的尊重,类似与传票等法律文书在当事人手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很多当事人收到传票却不来开庭,这是对于有效法律文书的藐视也是对法官的不尊重,抛离审判程序,来到执行程序,问题就越发严重,法律白条似乎成为了一种惯有现象,执行难问题,在各级法院均有体现,只是程度有所差别,法院的判决书得不到认同,部分败诉人甚至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在行政案件中,部门行政机关对于审判结果或者审判程序不理解,以至于不接受其败
8、诉的结果,公然对抗法院的生效判决。这两问题在基层法院体现尤其突出。如何加强民众对裁判文书的尊重,对于法律工作者的尊重,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相比较于美国,这也体现出了公民法律道德与司法机关执法强度与公信力的差距,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众对于司法判决的信服力是相当高的,普通的民众都拥有极高的法律意识,他们认为法律是必须服从的,无论有利于我与否,而法院的强硬的执行手段,也是美国树立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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