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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8061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7-09-25【生效日期】1987-09-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抚顺市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87年8月28日抚顺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第三章第三章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第四章第四章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第五章执行第六章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主
2、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侵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婚姻家庭,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分的,依照本规定处理。第三条第三条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坚持实行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公民,对侵犯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制
3、止,并有权据实向主管单位、公安司法机关检举和控告,任何人不准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五条第五条侵犯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职工的,主要由所在单位负责处理;是农民、城镇个体劳动者或居民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属于治安性质的,由上述单位移送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处理。对检举和控告侵犯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单位不得推诿,必须及时认真处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认真负责移送主管单位处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第六条第六条对于保护妇女、儿童和
4、老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熟视无睹、不负责任的,应予批评教育;对于互相推诿、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第二章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第七条保障婚姻自由,禁止妇女的家庭成员和其他人,干涉妇女婚姻自主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告诉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赔偿损失、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给予治安处罚:(一)以威胁、折磨、打骂、扣留户口和粮食关系等手段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二)利用宗教、迷信
5、、家族关系干涉妇女婚姻的;(三)中断恋爱关系或单方追求遭拒绝,以威胁、殴打、毁坏名誉等手段进行逼婚的;(四)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五)以欺骗、引诱等手段煽动妇女盲目外流的;(六)以妻子不生育、生女婴或因生活条件、社会地位发生变化,对妻子施以虐待、威胁、诱骗等手段逼迫离婚的;(七)干涉丧偶或离婚妇女再行结婚的;(八)以其他手段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第八条第八条男女登记结婚后,女到男家或男到女家落户,凡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应准予落户。第九条第九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或其他原因,而影响女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平等协
6、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第十条第十条有关部门在处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和继承、抚养、扶养、赡养以及其他家庭关系事宜时,必须确保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侵犯。夫妻离婚时,原住房的使用权由男女双方及房产所有权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招生、招工、招干、评定职称和分配住房、宅基地、劳动报酬等方面,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规定歧视妇女的附加条件。违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制止和纠正。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怀孕和哺乳婴儿的妇女,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妇幼保健等方面的规定予以保护。第十三
7、条第十三条没有配偶的男女在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是违法的,应进行批评教育。以“谈恋爱”或其他欺骗手段玩弄女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给女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男方应给予经济补偿。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时,城镇居民以及有条件的村民须提交卫生部门指定医院的身体检查证明。凡男女结婚对后代身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必须防止生育。婚姻登记人员和体检人员在办理登记和体检中,如有违法行为要追究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按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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