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适用问题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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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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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适用问题简论一、关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的范围刑法中使用的“暴力”是一个属概念,是抢劫罪最常见的一种手段行为,其内涵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其外延包括捆绑、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可见,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其范围很广,暴力行为有大有小、有强有弱、如何确定该暴力行为的起始范围(上限和下限),是认定抢劫罪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要对暴力行为的范围作出划分,明确其下限始于何处,上限终于何处并非易事。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刑法里,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没有下限的。不过,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里,抢劫罪中的暴力还是存在下限的。有些

2、国家刑法规定,暴力的下限是使他人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有些国家刑法规定,暴力的下限是有严重危害性,如1961年起施行的《苏俄刑法典》明确规定,抢劫罪的暴力须是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的暴力。日本现代的刑事判例也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具体判断则应是社会上的通常看法为其客观标准适当考虑案件情况。②抢劫罪适用问题简论一、关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的范围刑法中使用的“暴力”是一个属概念,是抢劫罪最常见的一种手段行为,其内涵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其外延包括捆绑、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可

3、见,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其范围很广,暴力行为有大有小、有强有弱、如何确定该暴力行为的起始范围(上限和下限),是认定抢劫罪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要对暴力行为的范围作出划分,明确其下限始于何处,上限终于何处并非易事。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刑法里,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没有下限的。不过,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里,抢劫罪中的暴力还是存在下限的。有些国家刑法规定,暴力的下限是使他人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有些国家刑法规定,暴力的下限是有严重危害性,如1961年起施行的《苏俄刑法典》明确规定,抢劫罪的暴力须是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的暴力。日本现代的刑事判例也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

4、,具体判断则应是社会上的通常看法为其客观标准适当考虑案件情况。②抢劫罪适用问题简论一、关于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的范围刑法中使用的“暴力”是一个属概念,是抢劫罪最常见的一种手段行为,其内涵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其外延包括捆绑、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可见,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其范围很广,暴力行为有大有小、有强有弱、如何确定该暴力行为的起始范围(上限和下限),是认定抢劫罪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然而要对暴力行为的范围作出划分,明确其下限始于何处,上限终于何处并非易事。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刑法里,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没有下限的

5、。不过,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里,抢劫罪中的暴力还是存在下限的。有些国家刑法规定,暴力的下限是使他人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有些国家刑法规定,暴力的下限是有严重危害性,如1961年起施行的《苏俄刑法典》明确规定,抢劫罪的暴力须是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的暴力。日本现代的刑事判例也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具体判断则应是社会上的通常看法为其客观标准适当考虑案件情况。②我国刑法没有明确抢劫罪的暴力有无下限,近年来,我国也有著述认为,只有足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与健康的暴力才能构成抢劫罪。暴力行为,未达此程度的侵犯人身而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只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对实践中发生的被告

6、人将被害人抱住而由其他被告人夺走其财物的案例,被告人乘被害人拿出钱包之机猛击被害人手臂将钱包打落在地,随即拿钱包逃跑的案例,持上述观点者认为其暴力均未达到危害被害人健康的程度,因而不应定为抢劫罪,而只能定抢夺罪。笔者认为,对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的下限不应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否则容易导致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不明确,而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因为抢夺罪不以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为原则,其手段仅仅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对抢劫罪与抢夺罪之间出现一个断层,即以下限以下的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既不能列入抢劫罪,又不能按抢夺罪处理。我们认为,区分两罪的关键不能看暴力行为的强弱,而要看暴力行为的直接目标,是

7、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还是直接对人身实施暴力,此其一。其二,实施抢夺行为,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关于抢劫罪中暴力行为的上限终于何处的问题也就是暴力中是否包括故意杀人的问题,一些国家的刑法明确规定,抢劫犯罪的暴行不包括故意杀人。我国刑法没有明确故意杀人从抢劫罪的暴力中排除,刑法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有三种主张:第一种认为不包括故意杀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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