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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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三、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五、合同保全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一)合同的履行原则1、全面2、及时3、适当(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三)中止履行、前提履行及部分履行二、补缺性法律规定(一)质量要求(二)价款或者报酬(三)履行地点(四)履行期限(五)履行方式(六)履行费用的负担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的合同履行逾期惩罚性规定价格无论涨跌,逾期履行对我们都是肯定不利!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我反对!因为我有抗辩权……补充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

2、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提出的时效经过的抗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非永久性可以抗辩,故又称一时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具备下面四个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须无先后履

3、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的债务你应该…你不…我就不…3、效力(1)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3)也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案情]:原告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14.5万元的塑料制品。合同签订后至起诉前,原告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1万元的

4、货物,还有3.5万元的货物没有交付。被告接受了原告交付的货物,但没有支付货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1万元的货款。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交付14.5万元的货物,而不是只交付11万元的货物;合同对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没有约定,故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原告交付剩下的3.5万元货物之前,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分析】虽然原告的全部合同义务是向被告交付14.5万元的货物,但在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11万元的货物,且被告接受了原告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不能以剩余的3.5万元货物未交付为由,对抗原告要求支付11万元货款的诉讼

5、请求,即被告不能以3.5万元的货物对全部14.5万元的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对14.5万元其中的3.5万元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成立要件(1)双方互负债务;(2)一方有先给付之义务,即不安抗辩权人乃先给付义务人;(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4)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5)他方未提供担保。1、中止履行的权利与及时通知的义务;2、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的履行义务;3、对既不提供担保又没恢复履行能力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1)后给付义务人存在《合同法》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2)有确切证据证明者,先给付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3)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4)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应即恢复履行;(5)惟对方既不适当提供担保亦未在合

7、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先给付义务人才能解除合同。案例案情:杭州华能亭趾热电厂(原告)和天津泰友煤业有限公司(被告)于2000年3月29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于2000年4、5、6月每月分两次向原告提供大同优混煤35000吨,靠港价237元每吨,付款期限为货到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付款方式为现汇结算方式或部分承兑汇票(期限一个月)。4月8日,被告从天津港发煤17268吨。4月10日,运煤船抵达镇海锚地,原告派人办理收货手续,镇海港埠公司告知原告来人已更改收货人。4月11日,被告书面函告原告,怀疑原告所需煤炭不完全自用,可能将此煤零

8、售,加大汇款风险,要求原告采用即时结清办法准备号全部货款,或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并起诉称被告滥用不安抗辩权,明确宝石拒绝履行合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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