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长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

村民组长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

ID:5200185

大小:39.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7-12-06

村民组长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_第1页
村民组长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_第2页
村民组长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_第3页
村民组长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_第4页
村民组长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_第5页
资源描述:

《村民组长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村民组长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案例】犯罪嫌疑人曾某自1990年至2009年6月担任德安县邹桥村八组组长。在德白公路的修建过程中,邹桥村协助政府开展土地征用等工作,并将具体的协助工作如土地补偿费的发放等交由各村小组落实。2008年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曾某从邹桥村财务上领取邹桥村八组德白公路征地土地补偿款21090元,并且将该笔补偿款转存到其个人银行存折上,后将部分补偿款用于个人消费。在2009年春节后的组民大会上,犯罪嫌疑人曾某故意隐瞒德白公路土地补偿款事实,并欺骗组民说组里现在没有任何钱款。2010年6月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曾某进行立案侦查。

2、此案例为我院办理的真实案例,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干警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是否构成贪污罪,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反对者认为村民组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故曾某不构成贪污罪,支持者认为村民组长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本案中曾某构成贪污罪。这个案件也引起了笔者的深深思考,笔者认为这个案件,曾某是否构成贪污罪,关键在于村民组长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虽然《刑法》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提及村民组长,但从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和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上分析,村民组长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3、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笔者拟就从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和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上分析,村民组长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进而村民组长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一、从刑法及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分析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第93条及关于刑法第93条的立法解释上。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

4、作人员论。关于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作了相关规定,该《解释》指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3、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同时规定村民

5、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然而在上述的刑事立法和立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提及村民组长,故很多人对村民组长在特定条件下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类人员,《解释》对村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7类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

6、,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可以看出村民小组本质上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村民组长应属村基层组织人员。当村民组长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中规定的7项公务时,其本质上就是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笔者认为村民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解释》中规定的7项行政管理工作时,是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另外反对者还以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7月发布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为由,认为村民组长不

7、能成为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批复》规定对村民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批复》中针对的是村民组长管理村民小组内部事务,且侵占村小组集体财产的情形,其理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理。《批复》中并没有否定村民组长可以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如上论述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村民组长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二、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存在身份论与公务论的争议。身份论认为,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