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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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读《法律与真理》有感法学111班江雪云201108010120通过对丹尼斯·M·帕特森所著的《法律与真理》这本书的不完全阅读对于法律真理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这本书致主要探讨了一问题:“一个法律命题是真的”的意义是什么?这里的“命题”二字并不与任何技术性意义联系在一起,只不过用它来指称具有某种意义的语句。这里所说的法律命题即是关于法的一种主张,换句话说,是关于法律要求、禁止以及使某种行为成为可能的主张。从表面上看,诸多法理学作品对这一问题似乎提供了迥然不同的答案。一方面,实证主义者认为,仅当法律命题和某些制度性事实一致时其才是真的;另一方

2、面,一些自然法学者则争辩说,一个法律命题是真的,仅发生在它和那些将法律放在最佳位置的道德原则一致时;而另一些人则宣称,“真理”指称一种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解释性假设的聚合体。在奥斯丁、哈特等实证主义者看来,法律命题是关于法律的命题,即仅当法律命题正确地描述了法的内容或法的规则,其才是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因此,按照实证主义的观点,“真理”意味着“精确的描述”。这一观点的直接推论就是:除非那些使用该命题的人都赞同这一命题的证明,否则我们就不能赋予该命题任何意义。按照实证主义的观点,一个法律或者法律规则的存在要么是可以证明的,要么是可以证否的,因

3、此,其认为那些断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是由规则产生的;但是有争议的法律命题则是另一回事,因为人们没有就那一确定命题真值的条件达成一致。如果这是真的,则这些命题就不能被赋予任何直接的意义,而必须以另外的特殊方式来理解。因此当遇到有争议的法律命题的时候,实证主义就存在两种选择:要么说不存在这种成问题的真理,要么说有争议的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是特殊的,即不同于日常命题的真值条件。这也是以德沃金为代表的自然主义法学派所不赞同的一点。德沃金认为:关于法律命题的真理并不完全是由法律实践确定的。其试图说明,我们所说的关于法律的真理独立于、至少

4、是部分地独立于我们赞同的“法律命题是真的”方式。简而言之,德沃金力图说明,法律命题真理超乎我们目前的实践。通过对实证主义和自然主义代表人物观点的学习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命题真理是一种与“世界的存在方式”有关的东西。世界的存在方式并不是直接通过观察到的现实就可以得到的,而是需要用理论来建构它们。理论是由信念组成的系统,我们相信一个命题是真的,是由于那一命题能够将我们视之为真的东西结合到一起。然而在该书的第七章《法律中的真理:一种形式说》中作者又否定了上述的几种观点,赞同波比特所说的法律中的真理是一种与法律论证形式有关的东西,而不是条件使得

5、法律命题真。这其中的缘由需要我接下来对这本书其他章节进行仔细地阅读,方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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