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探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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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探究研究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既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又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合同解除后必然将在各方面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及相应法律后果问题的研究分析有助于合同当事人更全面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解除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F470文献标识码:A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方面广等特点,合同出现任何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时,如不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合同双方造成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因此,合同当事人必要时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7由于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法律严格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类型,其解除方式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就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情形,另行做出了专门规定,更加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建设工程施

3、工合同的解除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不仅有助于发、承包双方对合同的正确理解、慎重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也有肋于合同解除纠纷的正确处理,防范合同解除纠纷的发生。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分别称为发包人的解除权与承包人的解除权。《解释》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情况,针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的不同地位,对双方的解除权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一)发包方的合同解除权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实践中多以承包人的停工行为为依据认定暗示毁约

4、,即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困难而停工,经发包人通知整改后,承包人拒不整改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施工则可认定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7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发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发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在承包人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如果工期延误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则应当与发包人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适当延长工期;如果是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承包人应当

5、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办理签证,顺延工期,没有签证支持的工期延误通常被认定为违约行为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仍然可以行使解除权。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质量,既要满足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又要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在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不能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应当通知承包人进行修复,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释》对修复的次数没有做出限定,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工程还有修复的可能,不管修复次数的多少,承包人只要将工程修复合格了,发包人就不能解除

6、合同。4、承包方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7转包和违法分包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承包人在承包了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后,首先要做到不转包;其次要做到合法分包,专业工程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分包,劳务作业可以自主分包。(二)承包方的合同解除权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受领工程款是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如果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法律赋予承包人合同解除权有利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有效防止发包人任意拖欠工程款。但是,发包人未按约

7、定支付工程款需达到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后果,并且承包人已行使催告权,经催告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更换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7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发包人的利益,而且往往涉及人的生命、社会公共利益等更大的利益,所以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强制性标准,任何人都不能低于强制标准行事。承包人如果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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