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及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及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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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及工程结算案情简介当事人:中请人: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S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承建S物流中心工程一事,于2005年6月25口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约定为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结算完成后付至97%o合同约定,被中请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则按所拖欠工程款总额的每日万分Z三向巾请人支付利息,工期相应顺延。巾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申请人却一直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因资金问题停工及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増加等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双方2008年3月5H签署工程延期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延期至2008年8月

2、15日;因延期属被中请人责任所致,中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008年4月18被中请人因资金紧张导致工程停工,并向中请人发出“关于工程停工情况的说明”,巾请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结算。中请人提交结算报告显示已完成工程部分工程款为7,206,00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收到结算报告后一苴未答复。申请人遂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Z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被中请人支付中请人工程款7,206,000元及违约金;3、中请人就木项债权,对S物流中心工程享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4、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答辩称:1、确实存在

3、拖欠工程款问题,我方对申请人解除合同的主张不反对;2、申请人一期工程基本做完,但收尾工作述没有完成,如果解除合同,我方必须另找其它公司做剩余收尾工作,希槊中请人能配合我方验收;3、对于已完成的工程款部分有争议。主要问题和双方的分歧木案中涉及到建筑施工合同的解除、建筑工程的结算与鉴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双方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认识分歧。仲裁程序和相关法律本案的审理程序适用2008年1月1F!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仲裁规则第25、26、27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根据本案事实、合同约定和《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仲

4、裁庭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二、关于本案合同的解除。因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中请人请求解除合同。被中请人对此亦予以认可。仲裁庭经审查,支持申请人的此项请求。三、关于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的金额。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造价金额冇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经屮请人屮请,仲裁庭于2009年1月委托B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546,000元。四、关于木案工程欠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仲裁庭注意到,屮

5、请人的此项请求不仅要对抗其他债权,而月•述要求对抗不特定的抵押权。对此,仲裁庭认为,本案工程欠款是因为建造该项工程所致,该债权与该物权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从财富的渊源上分析,属于资金物化形式的直接转换。申请人请求以此偿债,并请求优先权,符合情理,仲裁庭予以支持。五、关于被屮请人答辩中要求的配合竣工验收符合合同约定,也是屮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尽的义务,且由于被巾请人没冇就其主张提出反请求,仲裁庭对此不予裁决。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6,546,000元及违约金及被中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中请人依本裁决享有对S物流中心工

6、程的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分析与评论木案是一个很普通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但涉及到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建筑工程的结算与鉴定、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等多个问题,分析此案便于读者对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庭)裁决此类案件有比较直观的了解和认识。本案中主要适用《合同法》中“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另外2005年1月1F!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解释》)对于《合同法》第十六章的规定作了细化,在仲裁裁决屮可以参照适用。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在屮国1999年的合同法颁布后,法律原则上要求

7、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众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调整,特制是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如杲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解释》第1条和第4条的规定,除《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53条等基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外,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也应认定无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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