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1869855
大小:6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20-03-17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样本).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样本)(仅供参考,可根据用人单位协商情况进行增减)协议甲方:(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地址:协议乙方:(用人单位工会)首席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
2、v地址:I丄为了维护、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确保女职工在工作中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合同的期限:自「年起至年止。第二条用人单位应考虑自身的特点,根据工作需要招收和使用女职工。
3、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进行改组3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用人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管理人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宜;用人单位的管理部门中应有女职
4、工代表。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组织应配合用人单位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少金二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保护设施,对在职女职工每月发放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第九条用人单位按规定一至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第十
5、条从事高处.眉蜜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第十一条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二十分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扣
6、除相应的劳动定额。第十四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第十六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五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天。第十七条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或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或哺乳假(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女
7、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对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及支付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疼第二十条经县级以上医疗用人单位证明,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第二十
8、一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至少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代会通报。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后十日内,一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核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五份,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双方各执一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