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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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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应型司法理论逻辑和制度平台 [摘要]中国社会日益多元化,司法公信力日渐式微。把协商民主引入司法领域,将传统社会的单向型司法制度改造为多元社会的回应型司法制度是当代司法改革的现实选择。解构传统司法制度的同时,厘清回应型司法的概念、特征及其理论逻辑,将其从单纯的内部自控体系建构成由宪法传导机制、民意反馈机制和个案调处机制三位一体的他控体系与自控体系相统一的回应型制度,使其受制于宪法的有力拘束,运行于民意监督之下,并通过个案调处机制实现对多元社会的协调与整合功能。[关键词]回应型司法;协商民主;司法民主;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
2、][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9BFX014;淮海工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重点项目,项目编号:DS2012008。[作者简介]1.吴建国,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淮海工学院讲师;2.汪进元,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南京211189)24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的争论在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已经持续多年,批判司法民主的声音不绝于耳。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正式提出“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的改革目标
3、,被认为是对这场争论的积极回应。至此,司法民主最终被确定为司法改革的方向。如今,加快司法改革,推进司法民主已成为公众的一致呼声。然而,如何实现司法民主仍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为何坚持“形式正义”的司法裁判无法获得大众的普遍认可,司法“规则之治”举步维艰?如何在法官裁判与公众参与之间搭建一个沟通机制,使坚守程序正义的司法能与代表朴素正义的民意实现互动,以推进司法制度的良性变迁?要破解这些难题,我们必须从分析中国司法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入手,通过对其表现及成因分析,解构与重建现有的司法体制。一、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的二律背反24
4、究竟何为司法民主?这是一个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很多情况下,观点的争论仅缘于对语义的界定不同。所以,对司法民主内涵的不同理解可能会导致截然相反的观点。长期以来,有这样一种倾向,就是对司法民主作了“大民主”式的误读,使之成了与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相对立的概念,这对我们的司法改革产生了极大误导。其实,司法民主的主要含义并不是主体意义上的,而是指一套司法参与的民主制度和规范体系。学术界对司法民主的一般解释是“使司法权的行使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必须让普通民众有序参与决定案件基本事实、性质、措施等司法过程”[](23-27)。今年已经
5、进入《“三五”纲要》实施的收官之年,推动司法民主化的改革措施陆续出台,然而,司法的合法性并未因不断增强的司法能力建设和不断推进的司法改革而有所提高,公众对司法权的质疑有增无减,在诸如判决公信力、涉诉信访量、民意支持度和司法廉洁性等诸多方面都反映出司法的权威性不够、合法性不足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们一直没有能够很好地理顺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一)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在理论上的逻辑背反24司法在历经了与其它社会关系不断的路径试错之后,融合了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习俗的等众多因素,最终得以独立出来,形成一套架构主观
6、自由与客观秩序之平衡状态的自洽性规范系统。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司法民主却没有被整合进系统。司法独立因缺乏司法民主的内在因子而无法有效回应民意,司法民主也因无体可依而不能发挥应有功能,甚至走向群体的暴动。因此,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特征。司法独立将司法视为一个专业化过程,要求技术性、程序化和精英化,排斥外界干预,而司法民主崇尚平等性、平民化和大众化,鼓励公众参与。单从价值取向上看,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二者水火不容,一个是排斥干预,一个却是鼓励参与。那么,二者关系是否真的无法调和呢?我们再来看一下何为司法独立。对司法
7、独立的一般解释是法官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法院在机构设置和财政上的物质独立,二是法官在审判时的程序独立。法院的物质独立可以使其在经济上摆脱对外界的依附关系,审判时的程序独立旨在使法官以中立的裁判地位和严谨的思辨逻辑体现正义之要求,通过平等而公正地审判,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和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那么,司法民主所追求的公众参与是否会影响司法独立呢?司法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依据朴素正义之要求审视和监督司法权、旨在确保司法判决得以客观公正的行为涉入过程。首先,公众参与不会影响法院的物
8、质独立,因为公众不与法院发生经济关系,这一点毋须赘述。我们重点分析一下公众参与对包括法官独立判断在内的程序独立的影响。程序独立要求法官做出符合法律本义和正义标准的裁决,这就需要审判在各方平等参与和自由辩论的情况下进行,意见被公正地听取并反馈,判决能为各方所接受、公众所信服。因此,这种判决结果绝非法官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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