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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行政审判制度第一次实践 【摘要】1914年3月31日,平政院成立,随后政府相继颁布了相关法律,中国第一个行政审判机关开始了它的历史使命。在其存在的十四年间,有关平政院权限、受案范围、裁撤等争议纷纷扰扰,然而最终因现实的需要平政院并未因此受到根本影响,一直履行其职责至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入京,中国行政审判制度的第一次实践就此结束。【关键词】平政院行政法院行政审判肃政厅行政裁判平政院制度的创立武昌起义爆发后,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政治上的变革为中国人依照自己的意愿建立国家制度提供了条件,行政审判制度也从此开始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121912年1月
2、30日,由时任法制局长的宋教仁草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第一次提出了平政院的构想。参议院讨论此草案时认为“国家基本法制定之权属于立法机关,顾虑此风一开有损立法权独立行使之尊严。”①因而未被接受,后由参议院于2月7日组织起草委员会另行起草制定,改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于3月8日正式公布实施。此约法虽与法制局草拟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相比有着明显的变化,但是,《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第十四条之内容却被保留了下来,只是将其拆分为两条分别规定。平政院制度第一次在国家根本法中得以确立。平政院制度在民国之初颇受重视,《临时约法》颁布后不久,
3、3月28日孙中山即在“孙大总统令各都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电文”中提出“人民有受……疾苦者许其按照临时约法来中央平政院陈诉或就近向都督府控告。”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后,各项国家制度开始着手设立,平政院制度的创设也随即提上了日程。1912年11月,由法制局所拟定的行政审判法草案出台,计五十九条,交国务院审议。后平政院官制草案数易其稿,1914年3月31日,总统袁世凯发布《平政院编制令》,并任命汪大燮为平政院院长。平政院制度终于在法律上建立起来。平政院组织机构的设立12《平政院编制令》出台之后,北京政府即开始着手筹备设立平政院。4月2日袁世凯发布命令陈述平政院的
4、重要地位:“查行政裁判所之设,东西各国俱有先例,即吾国临时约法亦有行政诉讼别定法律之明文。亟应将平政院从速设置,并参酌旧制,体察国情,于该院设置肃政厅,俾于行政审判之外兼有纠弹官吏之权,期挽颓风而臻上理……”②4月3日任命庄蕴宽为都肃政史。4月15日汪大燮正式就任平政院院长。四月中旬,平政院在国务院内设立临时筹备机构,开始着手筹备。政府各员根据《平政院编制令》的规定纷纷密荐平政院评事及肃政史等员。尽管有每人限制二员的要求,但至四月中旬,保荐名额已逾五十人,而所荐之人既有民国要员,也有前清重臣。至4月20日,定员十六人的肃政史,保荐名额已经超过三倍以上
5、。面对如此众多的候选人,院长汪大燮认为应以“其人之经验常识为用舍之标准”,评事一职应取精于法学之士,而肃政史一职则应取材于前清著名御史。5月7日,人选问题尘埃落定,总统袁世凯发布命令,任命曾述棨、王瑚、蹇念益、夏寿康、蔡宝善等十六人为肃政史;任命董鸿祎、杨彦洁、邵章、曾鉴、陈兆奎等十五人为平政院评事。5月13日又任命董鸿祎、曾鉴、张一鹏为平政院庭长。5月26日至28日,各评事及肃政史正式就职。就平政院评事而言,其中有留学经历的有李榘、邵章、马德润、范熙壬等人,而研习过法学或任过司法职者则包括邵章、马德润、麦秩严、曾鉴等人。由此可见,平政院评事中有留学
6、经历者以及研习过法学或任过司法职者均占多数。而在肃政史中,多数人员则为清朝或民国各级官员,如曾述棨任肃政史前为外交部参事,王瑚为清廷湖南民政长,蹇念益为清廷河南财政副监理官、民国众议院议员……。因而,肃政史主要是有丰富政治阅历人士,与平政院评事侧重于司法经验与知识不同,这也印证了平政院长汪大燮之前对于平政院人员的不同要求。12在平政院组织机构积极筹备的同时,相关立法也在加紧起草之中,4月10日北京政府公布《纠弹条例》,5月17日公布《行政诉讼条例》及《诉愿条例》,6月8日公布《平政院裁决执行条例》,6月11日公布《行政诉讼状缮写方法》。在法规基本具备
7、的条件之下,平政院终于向世人揭开了面纱。1914年6月16日,平政院举行开庭礼,但仅系形式上之礼节,并未审理案件。6月23日,平政院第一次开庭,所审案件为直隶霸县知事刘鼎锡被纠弹案。至此,平政院机构终于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平政院制度的演进平政院与司法机关权限争议。由于《中华民国约法》及《平政院编制令》对平政院职权的规定较为粗略,而后制定的法规也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因而,平政院开幕之后,在审理霸县知事刘鼎锡及顺天府尹王治馨被纠弹案的过程中,平政院与司法机关的权限争议问题开始显现。《中华民国约法》及《平政院编制令》均规定平政院有审理纠弹案件之权,然而是否
8、涉及刑事审判则未明确。同时《平政院编制令》第一条又明确要求“平政院审理纠弹事件不妨及司法官署之行使职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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