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资产归属及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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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OT项目资产归属及会计处理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力。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  一、BOT项目的特点  BOT项目的特点主

2、要包括:(1)BOT项目实质是一种融资项目。政府利用在公共设施建设亡的垄断经营权筹集资金,投资者只考虑项目的现金流和收益是否可以抵偿投入资金,投资者收益取决于项目本身的效益;(2)BOT项目是一种特许权项目。BOT投资的标的或项目一般属于应由政府部门承担建设和经营的特定基础设施,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力等。如果没有政府特许,投资者不可能涉足这些公共设施政府专营垄断领域。因此,政府以特许协议的方式授予投资者特许权,实际是将原本只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暂时转让给BOT项目投资

3、者经营,但政府拥有终极所有权;(3)特许权期限届满,BOT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投资者已回收投资并赚得利润。所以,BOT项目终结时不需要进行清算,而是由政府直接收回特许权,并全部无偿地收回整个项目,包括该项目约定移交涉及的全部硬件设施;(4)目前我国BOT项目的特许权合同基本上都是行政合同,并且定价、经营形式等企业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在项目的特许权合同中,大多对项目建成后的收费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项目的特许权期限,有的还规定了项目的经营方式。  二、BOT项目的资产属性分

4、析  目前对该业务的资产属性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此观点认为BOT项目是一项投资行为,是企业让渡某项资产以换取另一项资产,企业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经营和收益权,对项目具有控制能力;(2)作为长期应收款(债权)处理。此观点认为投资者在BOT项目上的投入视为对政府的债权,需要用项目营运期间的收益来抵偿;(3)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此观点认为项目设施是项目运营的主体,BOT项目设施本身是有实物形态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4)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此观点认为特许经营权是无实物形态

5、的,按其特许经营权的本质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这些争议的存在,造成了实务处理的混乱,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有必要对BOT项目的资产属性形成共识。从BOT项目的实质和特点来看,笔者认为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更能反映BOT项目的本质。原因是:  (1)基本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这是因为:第一,企业能够拥有或控制的只是特许经营的权力。BOT项目所涉及的有形资产通常可使用年限很长,而特许经营期则相对较短,并且在特许经营期满需无偿移交政府,因此,企业实际上能够拥有或控制的只是特许经营期间的权力,而并不是有形资

6、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第二,BOT项目的实质是没有实物形态的特许经营权,从表面看,BOT项目实体部分是具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而实际上,对具有实物形态的设施的投资是为了取得特许经营权,即有形资产是取得无形权力的必要条件,也就是为取得无形的特许经营权所付出的必要成本。这恰好反应了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特征:不能与特定企业或企业的有形资产分离,它的存在及其价值一般是以与有形资产相结合为前提。因此,BOT项目实质的因果关系是投资一定的有形资产为了取得相应的特许权利,第三,BOT项月的特许经营权具有可辨认性。

7、BOT项目的核心——特许经营权源自投资者与政府签订的特定合同,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是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而这种特许经营权的可辨认性正是源于与其相关的、合同规定的、期满应移交的有形资产。  (2)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这是因为:第一,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由于BOT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大型建设项目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也使投资者获取合理回报。因此,在特许经营权期间,只要投资者的经营是在政府的监督和调控之下,通常可以认为与该特许权有关的收入是比较可能流入投资者的。第二,

8、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概率和数量具有不确定性。首先,按照合同规定,BOT项目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一般占该项目的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如果按照持股比例,应该对该项目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然而,BOT项目受行政影响较大,即使在特许经营权期间,项目的控制权始终由政府掌握,其特许权经营也有诸多限制,尤其是在定价和经营方式上,这势必会增加“有关经济利益流入”的不确定性。其次,基于公共设施服务的垄断经营性质,政府会在国民利益和投资者合理收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并且可能在特殊时期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干预。因此,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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