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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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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物权法》必考考点十四点 物权法必考考点一:物权法定原则 1.理论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是强行性规定,是用来限制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的。物权法定原则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2)物权的内容不得任意创设。 2.出题角度: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例题: 张某向银行借款5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由张某提供房屋产权证作为质押担保。李某向周某借款20
2、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由李某以一辆私有汽车向周某提供质押担保,汽车由李某继续驾驶。 ——(1)张某与银行之间约定的是不动产质。我国对“不动产质”并无规定,双方当事人创设了一种新的物权类型,法律不予以承认。也就是说,双方关于不动产质的约定无效。银行对该房屋没有优先受偿权。(2)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动产质押,但同时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所以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须转移占有。李某与周某的约定,在法律规定之外,就动产质押的内容进行了创设。因此,周某不享有质权。 物权法必考考点二:物权变动
3、原则及变动原因 1.理论解析: 物权变动的原则,包括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为当事人在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产权变动事项。②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为标的物的占有。(2)公信原则。指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发生、变动的可信赖性。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经公示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人没有物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物权变动
4、原因:(1)物权的取得:权取得的具体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添附、继承、先占等也导致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先占、善意取得等)和继受取得(包括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2)物权的变更。常见的变更如用益物权用途的变更、使用期限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抛弃、混同、法定期间经过、标的物灭失等导致物权的消灭。 2.出题角度:(1)物权的公示公信方法。(2)物权的原始取得及继受取得。(3)物权的取得和消灭。 3.例题: (1)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
5、始取得方法的有:() A.某甲误将某乙的一颗钻石加工成钻石戒指,某甲补偿某乙料钱后取得戒指的所有权 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 c.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给右邻赵某,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 D.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并因此取得收获物的所有权 ——答案:ABCD。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添附、先占、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所有权、没收、罚款、国有化、善意取得、劳动等。 (2)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
6、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CD。(1)张某搬到垃圾站,委托行为已经完成,王某已经丧失占有,不应认为张某有违反委托合同的行
7、为。抛弃行为视为完成。王某的物权已经消灭。(2)张某基于先占已经取得了所有权,因此王某无权要求要回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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