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仲裁协议在关联公司中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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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确定仲裁协议在关联公司中的效力在传统的仲裁理论与实践屮,仲裁条款一般不对未签署人生效,仲裁庭也只能针对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但如果将该原则僵化地适用在关联公司屮,将可能产生问题。现实经济生活屮经常出现关联公司屮的某一个成员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合同的履行却涉及到其他成员的情况,这就可能导致关联公司成员滥用英相互联系,侵犯第三人的合同权利。如果关联公司的一个成员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屮包含仲裁条款,该第三人是否可以要求与那些并非合同签署人的成员进行仲裁呢?如果坚持“仲裁条款不对未签署人生效”的理念,禁止第三人与该关联公司屮的其他相

2、关成员进行仲裁,是无法完全和公正地解决争议的;但如果允许所有相关公司都仲裁,就必须将仲裁条款的效力在关联公司屮进行适当地拓展,使得所有相关成员都受其约束。“公司集体理论”的产生及含义在公司法律责任的领域里,“刺破公司而纱理论”己经得到了广泛认同,法院和仲裁庭可以通过适用该理论将仲裁条款在母子公司之间进行拓展,从而要求那些没有签署合同但法律人格被滥用的公司承担责任。然而,“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适用是通过否定公司的法律人格来实现的,而追究关联公司成员责任并非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否定其法律人格。为了弥补“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上述局限,国际仲裁

3、实践屮逐渐发展了“公司集体理论”O依据这项理论,法院和仲裁庭可以在不否定公司法律人格的情况下,追究关联公司相关成员的责任,要求其仲裁。“公司集体理论”是由国际商会仲裁院在"Dow公司案”屮首次明确提出,并逐步得到各国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认同。在该案屮,Dow公司有四个子公司,仅有Dow公司及其子公司之一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其他部分子公司或参与了合同的谈判与缔结,或参与了合同的履行。争议产生后,第三人在法院起诉Dow公司及四个子公司,而Dow公司及其子公司则依据合同屮的仲裁条款要求仲裁。那么,Dow公司及其四个公司是否都应为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呢

4、?这个问题涉及到仲裁条款的对于那些并没有签署合同,但参与了合同谈判、缔结以及履行的当事人的效力问题。对此,仲裁庭认为尽管有些子公司并非仲裁条款签署人,但它实质性参与了合同的谈判、缔结及履行,且起到了相为重要的作用,这使得其事实上成为合同(包括仲裁条款)的半事人。仲裁庭并未采用“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來拓展仲裁条款的效力,而是明确提出了“公司集体”的概念。仲裁庭认为,“公司集体理论”是指公司集团屮的某一个成员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而其他成员虽然未签署合同,但实质性参与了合同的谈判、缔结、履行与终止,那么这些公司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经济

5、实体”,该“实体”的成员Z一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对于那些未签署合同的成员也同样具有约束力。“Dow公司案”表明,在关联公司屮,如果多个公司之间在实际上构成了“事实上的经济联合体”,那么法院和仲裁庭可以适用“公司集体理论”将仲裁条款在这些公司之间进行拓展。判定这些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经济联合体”,实际上要求多个公司之间必须存在着“密切联系”或“内在不可分性”o上述“Dow公司案”也己经表明,判定数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公司集体”的最终标准,就是它们对于同一笔交易的“实质性参与”o换言之,只有在一个公司全面地参与了其他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谈判

6、、缔结、履行与终止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构成了对该笔交易的“实质性参与”。“实质性参与”之所以可以被认为是拓展仲裁条款的理由,是因为其后果通常是导致第三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多个公司的身份产生了混同。易言Z,在一笔交易屮,如果多个公司的行为总是交织在起,第三人就有合理理由认为这些公司构成了不可分割的一体。公司身份混同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事实上的身份混同和故意的身份混同。事实上的身份混同是指公司在主观上并没有要造成身份混同的故意,但多个公司共同参加交易的行为导致第三人在事实上将它们视为一体;故意的身份混同则是指一个公司(尤其是母公司)故意通过与多个公

7、司(尤其是子公司)共同参与交易,并通过控制它们的行为而导致第三人无法辨别这些公司的独立行为,从而只能将它们视为一体。国际商会仲裁庭也曾明确指出,特别是在母子公司屮,如果多个公司都参与到与第三人的交易小来,第三人被认为实际上就与所有的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尽管它们Z间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第三人在合同的履行屮分辨到底谁是合同相对方实际上毫无意义”。一旦多个公司被视为一体,法院和仲裁庭就推定这些公司之间构成了“公司集体”,从而将仲裁条款在这些公司Z间进行拓展。这种标准也得到了国内法院实践的认同,认为公司对于合同的谈判与履行的“

8、实质性参与”构成了它对合同所包含的仲裁条款的默示同意。比如美国法院认为,“如果针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主张都是基于相同的事实并且是内在不可分的,则可以要求母公司仲裁,即使母公司不是仲裁条款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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