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技术规范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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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第二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第三节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第三节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第四节建筑高度第五节建筑基地绿化第六节建筑基地出入口第七节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第四章居住区规划第一节居住区分级与用地第二节住宅规划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四节道路规划第五节公共绿地规划第五章城市道路广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用地构成第三节城市广场、停车场第四节加油站规划第六章市政设施与工程管线第一节给水、排水第二

2、节电力、电信第三节热力、燃气第四节消防、人防第五节工程管线综合第六节环境卫生第七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一节城市景观规划第二节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第三节住宅建筑景观第四节户外牌匾第八章其它第九章附则44附录A术语释义附录B附表附表B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表B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B3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表B4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附表B5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附录C计算规则C1建筑面积计算C2建筑容积率计算C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C4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C5建筑高度控制与计算C5-1建筑高度计算C5-2沿路建筑高

3、度控制C5-3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C6建筑间距计算C7建筑离界距离计算C8绿地面积计算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制定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应同时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第一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

4、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详见附录B附表B1)。第二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三条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第二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第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执行;。第二条尚

5、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的执行。第三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第四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附录B附表B2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节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一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低层多层中高层高

6、层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1000150020003000无15003000第二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一般应以50—100公顷为规划单元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当居住用地超过2公顷的,或其他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需编制修建

7、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第四条当居住用地面积小于2公顷(含2公顷)时,其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442.3.2的规定。表2.3.2住宅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建设类型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建筑低层30320.81.0多层27291.41.6中高层24261.82.0高层20223.23.4注: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②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

8、积应计入建筑总面积。第五条居住用地大于2公顷时,其用地构成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详见表2.3.3)。表2.3.3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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