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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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收·第四章消费税本章要点开征消费税的意义和特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认消费税的计算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一)概念: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一个世界性的税种,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在原产品税的改革中重新设置的新税种,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修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二)特点:1、以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2、实行一

2、次课征制。3、征收方法多样灵活。4、与增值税配合形成双层调节。5、税负有转嫁性(三)立法宗旨:调节消费,充裕国库。二、纳税人、征税范围和适用税率(一)纳税人:1、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2、特殊规定:(1)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以零售者为纳税人。(2)委托加工的,以受托方为纳税人;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3)卷烟批发的单位和个人(二)征税范围和税率P115-116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1)自2001年6

3、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由原规定的定率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定率税率同时征收。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即0.003/支定率税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由45%调整为56%;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由30%调整为36%。下列卷烟一律适用56%的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

4、生产的卷烟。(2)雪茄烟适用税率由30%调整为36%。烟丝:30%(3)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5%的税率。2.酒及酒精。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自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原规定的定率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定率税率。定额税率:每斤(500克)0.5元。定率税率:按现有规定执行,即:白酒为20%关于白酒的适用税率,应按酒精所用原料来确定,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以两种以上酒精或白酒

5、生产的白酒(包括配置酒、泡制酒等),一律从高适用税率。3.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税率为30%。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率为10%。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执行5%的税率。5.鞭炮焰火,税率为15%。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税。6.汽油,税额为1.00元/升(含铅汽油为1.4元/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1.00每升;燃料油、航空煤油0.8每升柴油,税额为0.8元/升。7.汽车轮胎,税率为3%。列入征税范围的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对子午线轮

6、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8.摩托车,税率为10%和3%。9.小汽车,分别汽缸容量(1.5__4.0)规定税率:小轿车分别为1%、3%、5%、9%、12%、25%、40%,商用客车5%。用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10、高尔夫球及球具10%11、高档手表(1万元以上)20%12、游艇10%13、木制一次性筷子5%14、实木地板5%第二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一、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1、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

7、依据在生产销售环节,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注意两点:(1)计算消费税所依据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依据的销售额基本相同。由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销项税额税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2)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含有增值税税款,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

8、额计算消费税。3.例如:某企业本月销售化装品给一商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为500000元;同时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化装品,开出普通发票80145元。计算该厂本月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500000×30%+〔80145÷(1+17%〕×30%=170550元假设该企业进项税额帐户为72400元,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0×17%+80145÷(1+17%)×17%+=96645应纳增值税=96645-72400=24245元2、其他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P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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