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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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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征性履行理论立法模式探讨李洁*内容摘要:本文在知悉特征性履行理论及法律选择方法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分析了特征性履行理论在各国及国际社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具体表现。首先笔者将立法模式概括为三类,即纯粹特征性履行立法模式、准特征性履行立法模式、混合特征性履行立法模式。并将各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规则制成表格,对各国的立法模式进行了一目了然地分类与描述。其次联系我国实际,对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特征性履行理论在中国的适用现状。最后针对于此,笔者提出了自己完善中国特征性履行理论方法模式的建议。关键词:特征性履行立法模式纯粹特征性履行立法模
2、式准特征性履行立法模式混合特征性履行立法模式Abstract:TheauthorprobethelegislationmodelandjudicialmodelatthebaseofapplicationofthedoctrineofCharacteristicPerformaneeineverycountryand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atthebaseofkonwingthedefinitionofCharacteristicPerformaneeanditssignificaneeinthechoice
3、oflaw.Intheaspectoflegislationmodel,wecategorythepracticethree:thefirstispureCharacteristicPerformaneeModel,whilethesecondandthethirdarethequasiCharacteristicPerformaneeandtheCombinedCharacteristicPerformaneeModels.Inthecontext,Idescribeatablethatcontainsthedetailoflegis
4、lateonsineachcountrybycomparativemethodology・Keywords:CharacteristicPerformaneepurecharacteristicperformaneemodelquasicharacteristicperformancemodelcombinedcharacteristicperformaneemodel特征性履行方法(理论)(DoctrineofCharacteristicPerformanceortheTypicalPerformance)又称特征性Z债理论(doct
5、rineofCharacteristicObligation),是国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准据法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与方法。实践屮大多数国家以特征性履行方法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化的方法,两者有机结合确定合同准据法。①一、特征性履行理论的立法模式(―)立法模式的种类特征性履行理论产牛于20世纪50、60年代的东欧等国家,最早由瑞士学者施尼泽尔提出,且在随后的司法实践屮不断得到丰富与发展。早在1926年波兰《国际法律适用法》小便出现了特征性履行理论的萌芽,但最早立法化则是出现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64年
6、的《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屮。此后,其他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将其纳入法律规定之屮。综观各国的立法模式,特征性履行理论在各国的立法屮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种模式。1.纯粹特征性履行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根据合同性质,单纯地按特征性履行确定各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代表国家为捷克斯洛伐克。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一)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吋,适用适于合理调整该债权关系的法律。(二)因此,一般依下列法律:(1)买卖及物品加工供应契约,依缔结契约吋卖方或加工者所在地(或住所地)法;
7、(2)不动产的契约,依不动产所在地法;(3)运送契约(运送契约、发货契约及其他契约),依缔结契约吋承运人或发货人所在地(或住所地)法;(4)保险契约,包插不动产的保险契约,依缔结保险契约吋,保险人所在地(或住所地)法;(5)批发契约和类似契约,依缔结契约吋批发商所在地(或住所地)法;(6)商业代理及经纪契约,依缔结代理契约时代理人或经纪人所在地(或住所地)法;(7)多边商业交易契约,依支配其整个关系最为合理的法律。(三)其他的契约,一般依多方当事人所在地(或住所地)法。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住所)不在同一国内的;当事人当面缔结的契约,依缔结
8、契约地法;采用通讯方式缔结的契约,依承诺人所在地(住所地)法。”这些条款仅对合同的种类进行划分,规定了应当分别适用的法律,但未对比法律规定更加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情况进行规定,也未明确说明特征性履行是最密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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