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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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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探讨来源:信托产品http://www.xintuocp.com 摘要: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财产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阻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大陆法财产权的固有特征决定了不必彻底转化英美信托财产概念。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在受托人。这种做法从目前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已经不合时宜。在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在符合信托目的时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确认
2、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兼顾在信托目的下对受益人的保护。关键词:中国信托法,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探讨来源:信托产品http://www.xintuocp.com 摘要: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财产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阻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大陆法财产权的固有特征决定了不必彻底转化英美信托财产概念。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在受托人。这种做法从目前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已经不合时宜。在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
3、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在符合信托目的时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兼顾在信托目的下对受益人的保护。关键词:中国信托法,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探讨来源:信托产品http://www.xintuocp.com 摘要: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财产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阻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大陆法财产权的固有特征决定了不必彻底转化英美信托财产概念。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
4、权利在受托人。这种做法从目前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已经不合时宜。在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在符合信托目的时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兼顾在信托目的下对受益人的保护。关键词:中国信托法,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发展和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引进信托制度过程中却遇到阻碍。那就是英美法中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和大陆法传统物权制度的矛盾和冲突。英国的衡平法是信托制度产生的源泉,信托当事人对于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是英
5、美国家信托产生的制度基础。传统大陆法系物权法贯彻“一物一权”原则,信托财产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具有生长的原始理念土壤和制度基础,能否在大陆法系国家立足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颁布,《信托法》第2条开宗明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学者认为,该条“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委托”有违信托本源,引发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和争鸣。信托财产立法模式问题自然成为信托立法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一、衡平法上受益人的信托财产
6、权英国用益制度是近代信托产生的基础,其根本目的是在复杂而多变的社会生活中,委托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所有的土地的利益。由于它属于民间的“自发”行为,在法律上不受普通法的保护,受托人出尔反尔的情形经常出现,委托人和受益人却很难通过法律得到保护。(一)从用益到信托: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从“用益”转化成“信托”是1536年英国《用益法》颁布的结果。学者将《用益法》的目标总结为四点;第一,通过恢复土地保有上的附属权利使国王财政收入得以恢复;第二,废除遗赠的权利;第三,恢复财产转让的公开性;第四,通过法案的规定的用益,废除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的分离。《用益法》却规定了三种不适用的
7、例外情形:首先;在法案通过后的十年里,用益法不适用于积极用益。只要受让人承担一定的积极的责任,该法就不适用。其次,从有期财产中产生的用益不适用用益法,同时,动产以及准不动产也不适用此用益法。第三,双重用益。如果用益是从另一个用益上产生的,则第一个用益应该适用用益法,第二个用益不能适用用益法。这些未被《用益法》执行的用益,后来就被法院称为“信托”(trust)。在用益向信托转变的过程中,另一个关键时刻就是1633—1634年的萨班奇诉达斯顿案(Sambach-..v.Daston)的审理。前者为信托的独立发展创造了契机,后者却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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