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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豫中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豫中减字第317号 罪犯黄健,男,1993年10月2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2015年3月30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遂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罪犯黄健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3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驻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2月26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4年5月23日至
2、2019年1月22日止。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检讨犯罪原因,反省犯罪危害,矫正犯罪恶习。 遵纪方面:自觉遵守监规狱纪,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在减刑起始期内(自2016年2月
3、26日至2018年2月28日),罪犯黄健2016年09月表扬;2017年02月表扬;2017年07月表扬;2017年12月表扬;半年改造评审情况:2016年下半年评审优秀;2017年上半年评审良好;2017年下半年评审优秀,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黄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的
4、规定,经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建议对罪犯黄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公章)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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