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入园企业投资补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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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吉县入园企业投资补充协议甲方:乙方:根据安政发[201013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投资事项的有关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在遵守原投资合同的基础上,对双方签定的原投资合同进行如下补充:第一条项目用地价格按原合同价格不变。第二条项目厂房及办公综合用房不得低于三层,容积率不得低于1.0,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万美元/亩)。第三条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值在(万元、万美元)以上,亩均产出(万元、万美元)以上,亩均税收在(万元、万美元)以上。第四条乙方需在本补充协议签定之日起—个月内(即年—月—日前)厂房主体工程必须动工建设(最长不超过5个月,但因

2、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开工时间可以顺延)。第五条项目自安吉县建设行政部门施工许可之日起24个月内,乙方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建设,并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足额完成投资、竣工投产。第六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做好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相关的服务工作,乙方应及时提供需要的相关资料。项目基本建设审批过程中所涉费用由乙方支付。第七条甲方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周边环境的协调工作,确保项目正常施工,如因村民阻挠或其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停工的时间不计入建设期。第八条甲方未按第六、七条规定致使乙方难于按期开工建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按照土

3、地出让款10%进行赔偿)。第九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经甲方书面催促后,仍未开工建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土地出让款10%的违约金。第十条因乙方原因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的,按以下方式处置。限期开工。未按期开工的项目,由国土部门会同乡镇(开发区)与项目业主签订限期开工协议,在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收取履约保证金。未按期竣工或约定的竣工时限到期,达不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项目用地,由国土部门会同乡镇(开发区)收取履约保证金。受让人必须与国土部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整改协议》,限期整改,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收取土地

4、闲置费。整改到期后,仍未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的,县经贸、国土、建设等部门按完成投资或建筑面积比例重新核定用地面积,对核减的土地面积按原出让价格收回。因地块内建筑物布局等原因,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无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金总额的15%的比例每年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土地得到充分利用。第十一条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开工建设并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六个月以下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8%的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已满六个月未满一年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8%—20%的土地闲置费。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土地

5、闲置不到一年,受让人已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有开发能力,且计划在近期内开发建设的,可向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调整项目内容。对原有项目确实无法实施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重新调整业主、确定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两年以上或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延长期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虽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或投资额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项目竣工投产后三年内未达到第三条约定稅收产出的,由乙方

6、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税收产出差额数的_%(不低于20%)。)第十三条乙方享受安吉县人民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第十四条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原投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送安吉县园区办备案一份。代表:甲方(章):乙方(章):代表:年月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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