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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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遭受预估的第一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二级水准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三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说明】GB50023-95标准是在1977年唐山大地震后发布的77版鉴定标准基础上修订而成的,针对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建

2、筑,在震前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的要求编制的。按照国家的技术政策,考虑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和需要加固工程量很大的具体情况,鉴定和加固的设防目标略低于GBJ11-89设计规范的设防目标。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从设计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的角度,在全国范围内平均,30、40、50年地震作用的相对比例大致是0.75、0.88和1.00;抗震构造综合影响系数的相对比例,6度为0.76、0.90、1.0,7度为0.71、0.87、1.0,8度为0.63、0.84、1.0,9度为0.57、0.81、1.0。据此,考虑到95鉴定标准的抗力调整系数取0.85,89设计规范系列的场地设计特征周期比01规

3、范约减少10%且材料强度大致为01规范系列的1.05~1.15,于是可以认为:95鉴定标准、89设计规范和01设计规范大体上分别在设计使用年限30年、40年和50年具有相同的抗震安全概率。震害经验也表明,按照77版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加固的房屋,在80年代和90年代我国的多次地震中,如1981年邢台M6级地震、1981年道孚M6.9级地震、1985年自贡M4.8级地震、1989年澜沧耿马M7.6级地震、1996年丽江M7级地震,均经受了考验。2008年汶川地震中,除震中区外,不仅严格按89规范、01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房屋没有倒塌,经加固的房屋也没有倒塌,再一次证明按照95系列鉴定

4、标准执行对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是有效的。本条规定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在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一致,所不同的是,本标准指在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内满足“小震(预估的第一水准)不坏、中震(预估的第二水准)可修、大震(预估的第三水准)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可能与规范的设计基准期不同,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房屋至少取30年,90年代设计建造的房屋至少取40年,2001年以后设计建造的房屋为50年。规范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

5、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注:本标准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说明】本条文字表达略有修改,同95版标准相比,增加了对古建筑的鉴定要求。1.0.3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达到在遭遇预估的第三水准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

6、的严重破坏的抗震鉴定目标。2乙类建筑,除9度外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3甲类建筑,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专门规定并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4丁类建筑,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说明】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文字表达略有修改,突出了抗震鉴定不同于设计的特点。1.0.4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并符合相应的抗震鉴定要求:1合

7、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现有建筑,应至少采用后续合理使用年限3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40年或50年。2)在9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应至少采用后续合理使用年限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当本地区设防烈度高于原设计的设防烈度时,也应允许采用30年。3)在2001年及以后建造的现有建筑,应采用50年;当本地区设防烈度高于原设计的设防烈度时,也应允许采用40年。2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抗震鉴定要求如下:1)后续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30年,应按本标准规定的A类建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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