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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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 (供讨论使用的框架稿)2009年5月目 次 1 总则2 基本规定3 建设抗震加固设防目标4 建设抗震加固方法应用规定  4.1 一般规定  4.2 地基和基础  4.3 混凝土结构  4.4 砌体结构  4.5 钢结构  4.6 其他结构(暂缺)5 建筑装饰装修的修复标准6 其他相关工程的修复要求1 总 则(试写稿)1.0.1 为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包括以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完善国有建筑抗震加固项目的科学决策,实行精细化的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使建筑抗震加固工程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国有工程项目: 

2、  1 地震灾后受损建筑的承载与抗震加固;   2 6~9度地区建筑抗震能力不足的加固。   本标准也可供其他权属建筑的抗震加固工程参照使用。1.0.3 本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国有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是审批这类工程项目投资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应在抗震规划、设计、审图、施工全过程中得到严格执行。1.0.4 国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建设项目,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 基本规定2.0.1 国有建筑(以下部分条文简称为建筑)抗震加固的可行性论证、加固规划和设计,应以其结构系统鉴定的综合结论为依据。结构系统鉴定应包括承重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和抗

3、震能力鉴定。2.0.2 结构系统鉴定应对下列问题做出明确的结论:   1 该建筑的结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2 该建筑的抗震能力是否不足;   3 该建筑的加固范围和内容。2.0.3 国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包括结构承载能力不足的加固,以下同)应纳入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抗震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按下列规定进行安排:   1 对地震灾区的建筑:   1)遭受中等破坏和严重破坏(有修复价值者)的建筑应立即进行加固;   2)遭受轻微损坏的建筑,若结构系统鉴定确认需要加固者,可在2~3年内分期分批施行;   2 对未受地震灾害的7~9度地区的建筑:   1)属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

4、防类建筑以及有地震中期预报地区的建筑,应优先安排;   2)属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的建筑,可在5年内分期分批安排加固。2.0.4 对下列建筑不宜采取加固措施进行加固:   1 地震灾后被鉴定为无恢复价值的严重破坏建筑(不包括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   2 建筑场地处于严重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且鉴定确认为应予迁址重建的建筑;   3 加固修复费用高达新建造价70%以上的建筑。2.0.5 国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应按鉴定确认的加固范围,划分为整幢建筑加固、某独立区段加固和仅对指定构件(含连接)加固等三种。审图时,应对加固范围进行复查和核定。2.0.6 国有建筑的抗震加固,不论采用哪种方法和技

5、术,均应从实施减灾设计策略出发,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系统构造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具有足够的整体牢固性和坚固的逃生、疏散通道。2.0.7 国有建筑抗震加固用的材料或制品,应采用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国产材料或制品;仅当国产材料或制品缺乏该品种,或虽有该品种,但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时,方允许选用进口材料或制品,但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注:对避难场所、逃生通道和幼儿园、学校、医院的加固,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2.0.8 国有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造价,应按下列规定的项目合理编制:   1 结构加固工程;   2 原结构清理工程(包括拆除原结构装饰层、拆迁原结构上影响施工的管线和其他障碍物等);   

6、3 局部拆除原结构、构件工程(必要时);   4 开挖基础工程(必要时);   5 安全支护工程;   6 修复受影响的相关工程(如散水、台阶、内外装饰层、管线等);   7 其他经核实应计入的项目工程。2.0.8 建筑抗震加固工程的造价应按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进行计算。若该地区尚未发布此类定额,则应由省(直辖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参照下列标准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3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GYD-601;   4 《全国统一施工机

7、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9 当国有建筑抗震加固后的设计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且该建筑存在着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问题时,应结合本次抗震加固工程一并进行。国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改造建设标准》的规定。3 建筑抗震加固设防目标3.0.1 国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防烈度,应以国家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为依据确定。3.0.2 国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执行。3.0.3 国有建筑抗震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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