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非全责保险事故如何赔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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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发生非全责保险事故如何赔付  明知自己没有责任,为了使自己损失得到填补,千方百计要责任,实质上妨碍了被保险人方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把被保险人方推到了诚实信用的反面。  □李洪阁2011年11月1日【中国保险报】  房产公司购买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  2008年1月2日,周口市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就其所有的豫P8B×××号轿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8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投保时,保险公司就其责任免责条款向房地产公司作了明确

2、说明。在《××××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赔偿处理”章节第十五条载明:“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

3、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载明:“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基本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车损险理赔争议:  全赔?赔30%?  2008年11月29日,房地产公司驾驶员李永强驾驶豫P8B×××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摩托车的王建新受伤、投保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永强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建新负事故主要责任。  豫P8B×××号轿车经保险公司核定

4、,修理费为72913元,房地产公司在支付了72913元修理费后,就其修理费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赔偿比例有争议,在次年——2009年12月1日诉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车辆损失予以全部赔付。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因房地产公司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偿损失的30%。  投保方要求全赔,保险方只同意赔偿30%,双方分歧很大,那么法院对该案会怎样的判决呢?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

5、地产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对房地产公司事故受损车辆72913元的损失全额赔偿。故对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2009年12月21日,川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房地产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6、金72913元。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终审裁判:条款载明的  非全责赔偿方式无效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周口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错误理解了不计免赔险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义务;应当先由事故相对方在其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为:(72913元-交强险2000元)×30%=21273.9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周口市中院于2010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

7、合议庭,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其投保了车损险,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故相对方是否投保交强险与其无关。  庭审中,房地产公司声明其未向事故相对方的王建新主张过权利,也没有获得赔偿。  周口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限内,房地产公司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

8、公司应当赔偿。而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损失险格式条款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义务的内容,实质上产生了鼓励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的反面作用,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与保险法理冲突,既不符合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且上述格式条款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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