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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现代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6期 [作者: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经济学部教授庄荣盛]发布时间:08-12-1611:16:03 1442 日本国土狭小,人口密度大,耕地只有8272万亩,然而在战后20多年的时间里,日本不仅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而且农业的整体生产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更有多项农业指标领先于其他发达国家,居世界第一。与日本相邻的中国在农业经济的客观条件方面与日本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历史上都是长期的封建小农经济;在气候上两国都以温带季风气候为主,农作物品种类似;耕地中粮食作物特别是水稻占较大的比例;都是人多地少的国家,日本耕地面积仅占世界耕地面积总数的0.4%,人口却占世界人口的2.2%,人均耕地0.7亩,中国耕地面积只相当于全球耕地面积的不到1/10,人口占全球人口的1/5以上,人均耕地面积1.4亩;地理条件也类似,日本山地、丘陵较多,中国土地资源山地占33%,丘陵占10%,高原占26%,盆地占19%,而平原仅占12%。然而不同的是,日本就是在这种经济条件基础上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因此,借鉴日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经验,对于十七大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必须获得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这是现代农业的制度基础和重要前提 1947年,日本政府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监督下,进行了农地改革。这次改革对出租土地1公顷以上的经营地主及寄生地主的出租土地进行强制收购,以极为低廉的价格转卖给佃农,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公平目标,建立了以农户小规模家庭经营为主的土地制度。农地改革从1947年开始到1949年底结束,历时3年,从此日本农村的土地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寄生地主制被废除,地主作为一个阶级已基本消亡。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有了自己的土地,生产积极性高涨,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很快。农地改革为日本的农业现代化铺平了道路。 1979年以来,中国的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按可比价格计算,1979—1992年农业总产值以平均59%的速度增长,主要农产品产量的年平均增长速度,粮食为27%,棉花为54%,油料为85%,糖料为106%,水果为98%,猪牛羊肉为93%,水产品为90%。农业生产条件大为改善,1992年与1978年相比,农业机械总动力增加了16倍,化肥施用量增加了23倍,农村用电量增加了34倍①。这一成就的取得源于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新构造了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新的农地制度创新使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迸发出来,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飞速发展[1]。林毅夫教授曾经运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检验农业改革对农产品产量增长的实际效果。研究结果表明,1978— 1984年期间,农业产出增长的大约42%应归功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于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则通过刺激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复种指数和改进生产结构,对总产出增长作出了约16%的贡献[2]。 日本农地改革与中国农村改革之所以能够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关键是建立了完备的微观激励机制。为对市场信号作出正确、及时的反应,微观经营机制的基本设置,要求直接生产者具有对调整生产方向的决策权,劳动者付出的努力应与生产结果具有紧密的联系。否则,即使存在完善的市场机制,如果生产者不能作出及时、正确的反应,农业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也无从谈起。譬如在土地所有制安排不适当的环境中,无论是苏联的集体农庄,还是中国改革以前的人民公社,抑或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不在地主所有制”,或者因为直接生产者生产决策的自主权受到限制不能及时对变化了的市场作出反应,或者因为改进经营的结果不能使直接生产者相应获益,因而没有动力根据价格信号作出正确的生产调整。这种因劳动激励不足,以及决策不及时所导致的生产决策失误屡屡发生,市场机制也就丧失了作用[3]。日本的农地改革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中国的农村改革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权。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建立了完备的微观激励机制,这是现代农业的制度基础和重要前提。因此在探索走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今天,我们要吸收日本的经验和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决不动摇。 二、日本农协是世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管理小规模农户的一个创举,是帮助小农进行现代农业建设的很好的组织形式 日本人多地少,先天资源禀赋不足决定了其农业的经营规模狭小,农耕历史传统是精耕细作。为了克服农户经营规模狭小的不利影响,日本政府在1947年11月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大力扶持农协发展。农协(农业协同组合)是一种有日本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日本政府的农业和农村政策,主要是靠农协来贯彻执行的。在政府的扶持下,所有的农户都参加,村成立基层农协,县建立联合会,中央建立全国联合会,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套完整的组织体系。农协通过其遍及全国各个角落的机构和广泛的业务活动,同农户建立起各种形式的经济联系,在农业发展的各个环节都起着重要作用。面对千家万户的小规模农户,农协起到了在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使小农户同大市场接轨的作用。产前由农协指导员按专业把农户组织起来,根据农协提供的信息以及各个农家的实际情况,帮助农户编制生产与经营计划,并给以具体帮助,如取得信贷资金、开发引进低成本高收益的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及制定合理的耕作制度。产中按规划供应农药、化肥及其他生产资料,并进行具体的技术指导。产后接受农户的委托,对农产品分级包装并运往市场。这些繁琐的事务由农协一手包办了,农民可以集中精力去搞好农业生产。这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为日本农业走向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4],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可以说,日本农协是世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管理小规模农户的一个创举。 在中国,由于农业经营规模小,生产的农产品数量少,农民个人很难分别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易活动,因而需要利用合作组织到市场上去销售产品或者购买农用物资。但是由于我国合作社尚未规范地发展起来,因此政府和媒体大力宣扬“龙头企业”的作用。他们希望“龙头企业”来充当这个组织作用,提出了“公司+农户”的模式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近年来,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一些人有一种言论,认为“龙头企业代表农民利益”,因此“支持龙头企业就是支持农民”。 其实,笼统地说“龙头企业代表农民利益”是不对的。只有当龙头企业是属于合作社性质的企业时,这种说法才是正确的;否则,就难以谈得上代表农民的利益。因为只有合作社性质的企业才是属于社员所有的,它们在为社员服务(包括农产品加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属于社员所有。如果龙头企业属于非农民所有的话,在最好的情况下,这种龙头企业只能为农民提供比较稳定的产品销路,或比较合理的销售价格,而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巨大增值与农民无缘。实际上,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交易中存在博弈悖论,一旦市场价格偏离约定价格,其结果不是农民毁约就是龙头企业毁约,因此很难保证双方按协议进行交易。 在我国目前的“龙头企业”中,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组织和管理的合作社性质的企业甚少,更多的是由非农民创办的。因此,如果按“支持龙头企业就是支持农民”的逻辑来分配政府支农款项,必然会有很多弊病,其结果往往是使农民空担了“接受”政府资助的名声,而好处却流进了非农民企业主的腰包。而且也难免有一部分款项流进某些政府官员的腰包,从而滋长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 因此,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合作社代表农民利益,支持合作社就是支持农民。”我国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植和支持,特别需要政府支持合作社创办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首先是农产品加工企业。随着农产品加工程度的增加和增值部分的越来越大,农民对合作社的依赖也会随之加大[5]。 从日本建立农协帮助农民的成功经验看,只有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才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从而切实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速农业发展进程,增加农民收入,促使农村改变面貌,从而有利于最终摆脱“三农”困境,才能真正帮助农民走向现代化。 三、工业化、城市化迅速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推动农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 1960年至1969年的10年间,日本的机械工业增长了5倍,钢铁工业增长了3.2倍,化学工业增长了2.6倍,纤维工业和食品工业也都增长了1倍以上。日本工业的扩大,为农业富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致使一段时间内出现了劳动力供给不足的现象。例如1960年,工业需要94.9万初中毕业生和89.7万高中毕业生,而当年的求职者分别只有48.8万人和61.4万人。1968年,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当年工业需要吸纳的劳动力是初中毕业生117.9万人,高中毕业生441.8万人,而求职者分别只有24.6万人和77.5万人。这样就推动了农业劳动力的减少。从1960年到1968年,日本农业劳动力由1228万人下降为878万人。 1950年,日本城市人口的比率为37.5%,大大低于农村人口所占比率。此后,日本政府在不断扩大原有城市规模的基础上,采取了“第二条腿走路”的方法,即合并村镇,建立新城市。1955年颁布的《町村合并促进法》,促使日本的市町村数从1950年的10411个减少到1975年的3257个,城市从214个增加到641个,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也逐年提高,1955年为56.3%,1965年为68.1%,1975年为75.9%,1997年达到90.8%[6]。 对此,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农业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扩大农业生产单位的规模,把小规模家庭农场转变为能够提供与非农户收入相匹敌的农业收入的适存农场(ViableUnits),计划用10年时间完成,以解决小规模农业经营的低效和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日本政府为鼓励扩大农户经营规模采取了一些重大措施,如1961年颁布《农业现代化基金补贴法》,1962年修订《农地法》,废除对占有土地不得超过3公顷的限制等等,然而由于地价高涨影响了土地的有效流动及过度兼业化强化了小块土地经营的生存能力(1960—1973年,非农业占用的农地价格上涨了13—17倍,农用地的价格上涨了10—14倍),扩大规模计划未能如愿以偿。20世纪初,日本农户的平均经营规模为1公顷,70年代扩大到1.1公顷,80年代以来仅扩大到1.2公顷,1991年为1.4公顷。而目前日本的农业劳动生产率还是比较低的,大概是美国的1/8,欧洲的1/4[7]。 日本农户经营规模受人多地少、地貌、农业政策、农业技术特长等影响,与美国等国不能类比。日本调查表明,靠扩大规模来压缩成本是有限度的,大体上10公顷左右规模的效果最好,超过这一规模就难以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其主要原因是经营的土地过于分散[8]。 日本农地流动的主要形式不是买卖所有权,而是采用租赁形式(买卖使用权)。由于土地升值预期和保护家业的价值观念的作用,日本农户不愿彻底放弃土地;又由于租地比买地便宜,一次性投资小,又进退自如,风险就小。日本专业农户走规模经营的路子,其耕种的土地主要靠租赁,农地租赁促进了土地的流转,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业化、城市化使2亿多农民进入了二、三产业,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比较效益日趋下降,农民的务农积极性逐渐消散,中国农业也到了适度规模经营的时候。从农地制度看,最为社会普遍关注和议论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农民承包的地块分散零碎,经营规模小,抵御灾害和风险能力很弱,扩大再生产的投资能力不强,只能维持粗放型的生产经营规模。二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以及人口增长的压力,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从而使承包了的耕地处在不断变动之中,农民同耕地的关系一方面缺乏稳定感,另一方面缺乏自主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农民对土地的经营处于严重的短期行为之中[1]。因此,我们既要学习日本在农户小规模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经验,又要学习他们在适当的时候推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做法。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地区间自然地理条件差异显著,社会经济发展不够平衡,因此必须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特点的农业适度规模模式,不能脱离本地的实际情况,更不能搞形式主义,追求表面的规模化。日本经过研究,提出适合日本国情的土地规模经营,大体上在10公顷左右规模的效果最好,超过这一规模就会规模不经济,我国应借鉴日本经验,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特点,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适度规模经营模式。 日本根据本国农户不愿放弃土地的情况,在土地流转中摒弃了欧美等发达国家买卖土地所有权的形式,采取了租赁形式,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是土地适度经营的有效手段。日本的经验证明,目前在我国农村逐渐兴起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有生命力的。 四、发展自立型专业农户 随着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的农户数由1960年的605万户减至2000年的324万户。在这些农户中,专业农户占16%,其余为兼业农户[9]。兼业农户的大量出现,一方面成为工业经济发展的“劳动力蓄水池”,丰富了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商品市场,同时对于缩小城乡差别和稳定社会也具有良好作用;但是另一方面,高达84%的兼业农户也使日本农业出现了衰退。日本著名的经济学家速水佑次郎和神门善久指出:“现在摆在日本政府面前的农业发展道路有两条:一条是把农业资源尽量集中到具有经营积极性和经营能力的少数农民手中,发展自立型专业农户;另一条是把农地继续留在仅仅为了保全财产的虚假农民的手中,放任农业的自然衰退。何去何从,将取决于日本政府今后的农业政策选择。但必须明确的是,今天的维持现状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明天的农业衰退。”[10]针对这种情况,日本开展了农业经营者认定计划,被认定的专业生产农户,政府在设施建设、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大量补贴,并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和流通服务,确保专业农户年收入处于社会中等偏上水平。 过多的兼业农户影响农业发展的情况在我国同样存在。近10年来,农民非农就业人数快速增加。1996年到2006年,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23.4%提高到了38.2%。2006年,农民新增的332元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60.3%[11]。在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时,即1996年,我国在全部农业户中纯农业户占62.81%,农业为主兼营非农业的户占30.57%,非农业为主兼营农业的户占6.62%[12]。在第二次农业普查时,即2006年末,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58.4%,比10年前减少7.2个百分点[13]。中国兼业农户大幅度增长,专业农户大量减少,已是大势所趋。摆在日本政府面前制定什么样的农业政策来发展自立型专业农户的问题,同样也摆在中国政府面前,我们一定要顺势而为,加快这方面的政策研究,促进和发展自立型专业农户,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五、走以生物技术进步为主要方向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日本的资源禀赋特征是,人多地少,土地供给缺乏弹性,土地价格与工资价格同步上升,土地和机械替代人力无利可图,所以日本农业现代化的突出特点就是把科技进步放在重要位置,通过改良农作物品种,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发展农用工业,提高化肥与农药施用水平,致力于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主要目标。日本农业现代化的起步首先是化肥工业的加速发展,使化肥价格稳定下降,使土壤资源耗竭能够快速有效得到补偿,从而突破土地资源稀缺的束缚。之后生物科技的兴起和发展为日本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契机,不断通过生物技术改良农作物品种,从而实现土地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使日本农业现代化得以实现。同时,日本由于土地资源的限制而广泛采用小型农用机械,对土地进行精耕细作,有效地改善了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和条件,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在日本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业科研、农业教育以及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成功,日本政府建立了一套科学严密的科技推广制度。日本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在生物、化学科技进步的推动下,通过小型农业机械对土地精耕细作,为农业资源禀赋先天不足的类似国家树立了农业现代化的典型[14]。 我国农业生产要素相对稀缺性也主要表现在土地稀缺而劳动力丰富。我国农业发展的资源约束条件正日益严峻,耕地面积持续减少。1996年,我国耕地总面积为19.51亿亩,到2006年底,已降为18.27亿亩,10年间净减少1.24亿亩。耕地继续减少的趋势仍难以扭转,每年仅建设用地就至少需要新增占用400万亩土地[11]。另外,我国农村大约还有1.5亿剩余劳动力。我们要学习日本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走以生物技术进步为主要方向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依靠农业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耕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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