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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9
《医疗保健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1.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医疗保健机构B超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效控制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制度。一、B超使用单位和技术操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超声波检查诊断业务。二、对B超的使用,要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坚持两人在场操作,共同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检查登记表》。三、对医疗保健机构现有B超操作人员分别由县、区卫生局进行登记造册。对B超增减和操作人员的变动要及时登记。四、B超操作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未经省卫生
2、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从事胎儿性别鉴定。五、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者开展B超诊断业务,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六、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七、除B超检查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适用本制度。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登记制度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二、持《生育服务证》孕妇因医学需要确需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执业医师共同诊断,并出具《产前诊断报告》。孕妇本人持《产前诊断报告》提出人工
3、终止妊娠申请,逐级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全市统一编号的《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三、政策外怀孕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由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政策外怀孕证明信》。四、施行人终止工妊娠手术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依法获得县、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和取得相应资格。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查验受术者身份证、《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或《政策外怀孕证明信》(未婚先孕者除外)。查验无误的方可施术。无《人工终止妊娠批准书》或《政策外怀孕证明信》急症引产的,要先抢救患者,并于24小时内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六、凡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含未
4、婚先孕)施术人员都要如实填写《终止妊娠情况登记表》,并由医护人员两人以上签字。七、违反以上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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