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使用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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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超使用准入制度l、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2、《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4、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5、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果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2、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生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瞒报。8、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9、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制度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严禁利用B超对大月份的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经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三、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把所使用的B超机进行登记

3、,把厂家、经销公司、型号、管理人员等列表登记上报县卫生局。四、各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必须指定使用和保管人员,其它人员一律不许擅自使用B超,B超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五、B超检查的所有孕妇要进行专册登记。六、B超工作室要在醒目处有“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字样。七、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八、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九、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

4、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十、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十一、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严禁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术。十二、施行人工(药物)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孕妇终止妊娠和批准制度1、孕妇终止妊娠行为,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妇女施行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者,由当地乡(镇)计生办核准,计生服务站具有执业资质医务人员2人以上检查签署意

5、见,填写孕妇终止妊娠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施行手术。3、对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政策生育的妊娠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者,应填写孕妇终止妊娠审批表,由乡镇计生部门、计生服务站出具手续,报经区以上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4、医疗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施术人员术前要查验有关证明及审批表,术后应及时与施术对像所辖计生部门进行通报联系。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1、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获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技术人员必须获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相应资格。2、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

6、门批准。3、因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医学检查证明书,到所在乡镇计生部门登记,报区计生行政部门审核。4、医学机构和计生计术服务机构施术人员术前要检验有关证明书,并及时与施术对象所辖计生部门进行通报联系。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l、终止奸娠药(不包括避孕药品)只限于在经过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2、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3、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4、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登记建档。5、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

7、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不得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婴儿出生死亡报告跟踪管理制度l、有新生儿死亡的,其父母在24小时内向村(居)干部或计生干部报告,干部应及时到现场调查死因,并进行登记备案。2、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证明及时送技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3、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乡镇计生部门报告,乡镇计生部门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4、乡镇计生部门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在一个星期之内向县计生行政

8、部门如实统计上报。出生人口性别比公示制度1、镇、各村(居)社区对辖区或新出生人口性别实行公示制2、公示时间:实行季度一公开。3、公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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