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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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  92019年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案例20XX年6月张某应聘到某星级酒店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  合同签订之前,张某提出不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酒店考虑到聘请厨师不容易,所以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并当即要求张某书面写了一份承诺书,明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张某本人的意愿,与酒店无关,今后不得因此事发生争议。  20XX年11月,张某与酒店总经理发生争执,酒店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对此事非常不满,经过咨询了解到酒店除应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于是

2、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庭审过程中,酒店递交了张某的承诺书作为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后裁定该酒店为张某补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评析《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可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

3、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张某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强调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还让其个人立一份承诺书,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双方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酒店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据笔者了解,由于劳动者还不是很清楚缴纳社会保险的真正意义,一些用人单位也就顺水推舟,还美其名曰“职工本人不愿意,我们也是没有办法”。  之词推脱责任。  对此,针对个别单位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

4、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过了解,该酒店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是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  即使张某不申请仲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也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不管是什么情况,该酒店都应当为张某补缴纳社会保险费。    内容仅供

5、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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