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1964.7.8).doc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1964.7.8).doc

ID:50922301

大小:32.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20-03-16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1964.7.8).doc_第1页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1964.7.8).doc_第2页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1964.7.8).doc_第3页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1964.7.8).doc_第4页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1964.7.8).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1964.7.8).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四十八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的某些提议,并于一九六四年七月八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津贴公约。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   (a)“法规”一词包括法律和规章,以及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章程条款;   (b)“规定”一词系指由或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规章;   (c)“工业企业”包括凡属下列经济活动部门之一的任何企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和公共工程;电力、煤气、自来水和卫生设施;运输、仓储和交通;   (d)“负担”

2、一词系指在规定情况下存在的,被推定的依附关系;   (e)“受供养的孩子”系指:   (i)年龄不到义务教育期满的孩子或不满十五岁的孩子,最高学龄期应予考虑;   (ii)除非国家法规对“受供养的孩子”一词所下的定义包含明显超过第(i)项所指的最高年龄的孩子,凡因在学徙或求学期间,或因患慢性病或由于残疾,不能从事职业活动者,超过第(i)项所指的最高年龄的孩子仍属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2条   1.凡经济和医疗条件不够发达的会员国,均可随批准书附加一项说明理由的声明,对下列各条保护暂作例外的权利:第5条、第9条第3款(b)项,第12条,第15条第2款和第18条第3款。   2.凡实施上款而

3、作过说明的会员国,应在按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对其引用的每项例外作出说明:   (a)这样作的理由继续存在;或   (b)从特定之日起,放弃上述例外的权利。   第3条   1.批准本公约的各会员国可随批准书附加一项声明,把以下人员排除在本公约实施的范围之外:   (a)包括海上渔民在内的海员;   (b)公职人员;   当这两类人中受专门保险制的保护时,领取的津贴总额至少等于本公约规定的津贴。   2.当实施上款声明对其已生效时,会员国在计算第4条第2款(d)项和第5条规定的雇员百分比方面,可从计算的雇员人数中排除该声明指的人员。   3.按照本条第1款作

4、过声明的会员国,可在日后通知国际劳工局长,它接受对在批准公约时排除的一类或几类人员承担本公约的义务。   第4条   1.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的国家法规,应保护合作社在内的公营或私营部门的全体雇员(包括徙工),并在家庭供养人死亡时,保护各类受益人。   2.但会员国可就下列情形规定它认为必要的例外:   (a)在雇主企业外工作的临时工;   (b)在家工作的工人;   (c)在雇主家里生活,为雇主做工的雇主家属;   (d)其他种类的雇员,其人数不得超过雇员总人数[按照以上(a)至(c)项规定已予排除的人不计在内]的百分之十。   第5条   根据第2条所作声明生效时,有关工伤事故和职

5、业病津贴的国家法规的实施可限于规定类别的雇员,其总人数至少占工业企业中全体雇员的百分之七十五,当家庭供养人死亡时,也包括规定类别的受益人。   第6条   受覆盖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包含下列范围:   (a)病态;(b)正如国家法规规定的,因病态而不能工作并停发工资;(c)全部或部分丧失挣钱能力,已超过规定的程度,且很可能是永久性的,或相应地产生体能下降;   (d)由于供养人死亡,造成规定类别的受益人丧失生活来源。   第7条   1.各会员国应对“工伤事故”确立定义,包括在什么条件下往返途中发生的事故可视为工伤,并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明确该定义

6、的表述。   2.当往返途中发生的事故已受工伤事故赔偿以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而且按规定领取的津贴额至少等于本公约规定的津贴时,就不必把途中发生的事故列入“工伤事故”的定义范围之内。   第8条   各会员国应:   (a)通过立法途径,制订一份在规定条件下被确认为职业病的疾病名单,其中至少应包括由本公约附表一列举的各种疾病;或   (b)把职业病的一般定义纳入国家法规,该定义应相当广泛,足以覆盖由本公约附表一列举的各种疾病;或   (c)通过立法途径,按(a)项规定制订一份职业病名单,并辅以职业病的一般定义或辅以这样的条款,能把不见诸名单的疾病或不在规定条件下表现出来的疾病确定为由职业

7、所引起。   第9条   1.各会员国应遵照规定的条件保证受保护人享有以下待遇:   (a)在病态情况下按受医疗及相关服务;   (b)在第6条(b)、(c)和(d)项指出的情况下取得现金津贴。   2.享受医疗和津贴的权利不得以就业期限、参加保险或交纳保险金的期限为先决条件;至于职业病,可就接触危险的期限作出规定。   3.医疗和津贴待遇应在整个覆盖期间得到保证。至于因病不能工作者凡属下列情况,现金津贴可在头三天不予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