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与疾病津贴公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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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医疗和疾病津贴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15条如某会员国的立法使第8条所述医疗的权利决定于受保护人或其养家人对合格期的履行,决定合格期的条件不应剥夺通常属于受保护种类人员的受益权利。  第16条  1.应对意外事故自始至终提供第8条所述医疗。  2.如受益人不再属于受保护种类人员,对其属于受保护种类人员时所患疾病,他可以在限定的期间内进一步享受医疗,该限定期间不应少于26周,只要受益人继续获得疾病津贴,该医疗就不应停止。  3.尽管有本条第2款规定,但对公认必需延长治疗所

2、规定的疾病,医疗期限应予放宽。  第17条如某一会员国的立法要求受益人或其养家人分担第8条所述医疗费用,制订这种费用分担的规则时,应避免受益人的困苦和不损害医疗和社会保护的效力。  第三部分疾病津贴  第18条各会员国应依照规定的条件,保证向受保护人员提供第7条(b)款所述意外事故的疾病津贴。  第19条第7条(b)款所述意外事故的受保护人员应包括:  (a)包括学徒工在内的所有雇员;或  (b)规定级别的经济上有活动力的人口,该人口不少于经济上有活动力的全部人口的75%;或  (c)在意外事故期间其收入不

3、超过按第24条要求规定的极限值的所有居民。  第20条当依照第2条提出的宣言生效时,第7条(b)款所述意外事故的受保护人应包括:  (a)规定级别的雇员,不少于所有雇员的25%;或  (b)规定级别的工业企业雇员,不少于工业企业所有雇员的50%。  第21条第18条所述疾病津贴应定期支付并应  (a)当雇员或各级经济上有活动力的人口受保护时,按第22条或第23条要求计算;  (b)当在意外事故期间其收入不超过规定极限值的所有居民受保护时,按第24条要求计算。  第22条  1.就本条适用于定期支付而言,对于

4、发生第7条(b)款所述意外事故的标准受益人,疾病津贴数额加上在意外事故期间支付的任何家庭津贴数额应至少达到该受益人以前的收入和付给与标准受益人有相同家庭义务的受保护人的任何家庭津贴数额的总数的60%。  2.受益人以前的收入应按规定的准则计算,如果受保护人系按其收入划级别,他们以前的收入可以按其级别的基本收入计算。  3.为计算津贴起见,可以为津贴数额或为收入规定最高限额,但如果受益人以前的收入等于或少于熟练手工男性雇员的工资,应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该最高限额。  4.受益人以前的收入、熟练手工男性雇员

5、的工资、津贴和任何家庭补贴都应按同一时间计算。  5.其他受益人的津贴应与标准受益人的津贴合理相称。  6.就本条而言,熟练手工男性雇员应是:  (a)制造除电机以外的机器的钳工或车工;或  (b)被视为按下款规定挑选的具有熟练工人特点的人员;或  (c)其收入等于或多于75%的所有受保护人的收入的人员,这种收入将以年度或可能规定的较短期限来确定;或  (d)其收入等于所有受保护人平均收入的125%的人员。  7.前款(b)项所指的被视为具有熟练工人特点的人员应是在主要归类的经济活动中受雇的人员;在由大批这

6、种人员组成的分类里,绝大多数的经济上有活动力的男性人员当遇有第7条(b)款所述意外事故时可以受到保护。为此目的,应使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七届会议于1948年8月27日通过的、直到1968年经修正的和本公约附件再版的国际标准产业所有经济活动分类,或以后任何时候经修正的这种分类。  8.当津贴数额随地区变动时,可以根据本条第6和第7款为每个地区确定熟练手工男性雇员。  9.熟练手工男性雇员的工资应根据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来限定,这种工资数额是由集体协议、或根据可行的国家立法或惯例确定的并且包括任何生活费

7、用补助。当这种数额随地区发生变化而本条第8款又不适用时,应取中间数额。  第23条  1.就本条适用于定期支付而言,对于发生第7条(b)款所述意外事故的标准受益人,疾病津贴加上在意外事故期间应付的任何家庭津贴数额应至少达到普通成年男性工人的工资和向与标准受益人有相同家庭义务的受保护人支付的任何家庭津贴数额的总数的60%。  2.普通成年男性工人的工资、疾病津贴和任何家庭津贴应按同一时间计算。  3.其他受益人的疾病津贴应与标准受益人的疾病津贴合理相称。  4.就本条而言,普通成年男性工人应为:  (a)被视

8、为在除电机以外的机械制造方面具有非熟练工人特点的人员;或  (b)被视为按下款规定挑选的具有非熟练工人特点的人员。  5.前款(b)项所指的被视为具有熟练工人特点的人员应是在主要归类的经济活动中受雇的人员,在由大批这种人员组成的分类里,绝大多数的经济上有活动力的男性人员当遇有第7条(b)款所述意外事故时可以受到保护。为此目的,应使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七届会议于1948年8月27日通过的、直到1968年经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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