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借卡透支与银行催收的法律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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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借卡透支与银彳亍催收的法律认定来源:日期:2012-04-17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信用卡在社会生活中日益普及。信用卡具有转账结算、资金存取方便、允许透支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免息等功能,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推彳亍和普及信用卡,符合现代生活消费需求,而且在今后会更加普及。如:“一卡在手,走遍天下”的黄金周旅游消费,“刷卡无障碍”、取消透支五万元上限的高额购车、购物消费,都给绝大多数有诚信的、暂时缺少资金周转的消费者带来诸多优惠。信用卡在促进消费,给银行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资金风险。据统计,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数额每年都在一亿元

2、以上。特别是近年来,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的诈骗案件,发案数逐年上升,而且案值大,案件损失惊人。此类犯罪作案手段多样,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不仅给案件侦破带来难度,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带来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值得高度重视。一、借卡透支的法律认定借卡不同于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也不同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由于我国的消费者对信用卡的法律意识普遍限于信用卡的载体及密码的保护,对信用卡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权利、义务的规范不作深入的了解和掌握,造成借卡现象不断发生。司法实践中,对借卡人透支消费,超过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经过银行催收或持卡人催耍仍不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

3、成何种犯罪,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借卡透支经催收或催耍不还款,是民事彳亍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1、借卡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借卡人因借卡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持卡人并赔偿持卡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与借卡人的借卡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持卡人因借卡人的透支彳亍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只能由持卡人自己承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发卡银

4、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借卡人透支取得的财产是持卡人背负银行的债务,并不是银行的财产。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彳亍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持卡人向银行交付一定金额的备用卡,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时可在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因此,持卡人按照上述规定,享有持卡人的权利,承担持卡人的义务,即持卡人应当按照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条款,履行还款义务,而不是借卡人向银行履行义务。2、借卡行为是持卡人将本人享有的信用卡权利转让给借卡人,

5、是一种民事权利的转让或者是授权。而《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对于出租和转借信用卡行为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借卡人透支行为,该《管理办法》视为持卡人透支,而且“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者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上述规定,发卡银行追究持卡人的透支行为,即对“申请法律保护”的正确理解,一是民事追偿权,二是刑事责任的追究权利。追究透支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按照我国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来处理。恶

6、意透支犯罪主体的法律概念,是指持卡人而并非是借卡人。《管理办法》中对透支行为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个“有关当事人”不宜理解为借卡人,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是,借卡人与持卡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以共犯处罚。3、对于借卡行为人恶意透支,没有具体的刑事法律规范调整。按照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借卡透支行为虽属无效民事行为,但是无效民事行为也能导致刑事犯罪行为。主要理由是:1、借卡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表现为借卡人以借卡的方法恶意透支,侵害的不仅是银行

7、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的也是金融管理秩序。而持卡人违反《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范,持卡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对借卡人隐藏的恶意透支行为造成银行财产损失和金融秩序的破坏,是追究借卡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持卡人不具有主观犯罪的故意,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其转借信用卡的行为。如果持卡人明知借卡人是为了达到恶意透支的目的,或双方恶意串通透支,则应当追究借卡人和持卡人双方的刑事责任。2、借卡人恶意透支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能仅认定是持卡人背负了债务,而忽视银行所具有的财产权。应当认为,在财产的权属上,借卡人违法占有的财产实际上就是银行的财产,虽然在法

8、律上设定持卡人为债务人,但是这种财产权利是法律设定的,并非是持卡人实际真正拥有的财产权。3、借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应认定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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