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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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1、《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另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样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

2、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2)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此规定与《民通意见》第155条规定有冲突,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处理。(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4)如果是第(1)种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条规定使得《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282条的规定相互衔接。法律教育网 2、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当注意几点:(1)这种侵权行为涉及的标的物不但包括建筑物,而且包括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2)

3、这种侵权责任承担者既可以是建筑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建筑物的管理人。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是设计施工者。(3)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因此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其可以主张的理由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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