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侵权行为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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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侵权行为概述。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  (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  (1)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

2、为。例如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主体、主观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特别条款的致损害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1)单独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2人或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表现在:  A.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为2人或2人以上。  B.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C.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

3、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1)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害他人身体等。  (2)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不作方致人损害的行为。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被保管物遗失,等等。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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