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视为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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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视为工伤(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29日)陈维亮程秀清化某退休后被原企业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10年8月,化某右腿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在返聘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化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化某遂向法院起诉,称双方系劳务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而企业辩称与化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标准赔偿,而非人身损害赔偿。当前,在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情形已较为普遍,原因是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

2、条件的不断提高,人们不但平均寿命延长,且大多数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仍能发挥一技之长。同时一些退休待遇较低的人员再就业可进一步改善家庭基本生活条件。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3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

3、单位与其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受到事故伤害时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此项司法解释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

4、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本案中,化某只是临时返聘到原企业工作,与原企业之间已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化某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另外,用人单位亦没有为化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符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的条件,故对化某不应按工伤标准予以赔偿。综上所述,本案中,化某退休后虽然被

5、原企业返聘,但与用人单位事实上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只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故对化某所受到的伤害应按人身损害予以赔偿,化某的诉请应得到支持。(作者单位: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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