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可享受工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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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退休年龄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作者:唐小元更新时间:2010-3-3114:28:22来源:宿迁日报·【字号:大中小】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22次【我要评论】【我要打印】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目前争议很大,笔者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支持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地位有其法理基础。  1、对上述持否定态度者,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了男女职工应当退休的年龄,否定者

2、认为如超过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笔者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在第一条中已经明确了适用范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对于目前大量存在的服务于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能否适用,值得商榷。另外,即使在《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内,也没有明确禁止退休、退职的人员参加劳动,更未否定退休、退职的人员继续参加劳动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其实《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初衷是为了妥善安置老年工

3、人和因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使他们能够安心度过晚年岁月,同时也有利于干部和职工队伍的精干。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该条例明确了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为其调整范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依然可以成立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中

4、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在年龄上的禁止性的规定只有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聘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也没有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工作,因此不能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地位有现实基础和其必要性。  1、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不断改善,我国公民的人均寿命也随之不断延长,绝大多数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而且大多数掌握着一技之长,能为社会发挥余热,如果将这些人

5、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对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法所赋予的劳动者地位待遇予以否定,必然会对他们造成严重的心里打击,导致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2、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很多职工退休后时,仍然处于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子女需要抚育的年龄阶段,而他们领取的退休金不足以应付日益增加的生活成本,仍然需要继续参加劳动。特别应指出的是,我国农村社保覆盖面与城市相比更低,大量处于退休年龄阶段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如果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地位,显然与国情不相符合,也会给社会造成严重

6、的不稳定因素。  3、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攫取更高利润,往往会招聘大量的超龄人员,特别是超龄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些单位很少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遑论办理社会保险。这种非正规的用工行为,有时非但得不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相反还会得到庇护。此类现象,实际上是保护了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的利益,侵害了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权益,违背劳动法立法之宗旨。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发生工伤要按人身损害标准而不是工伤标准赔偿2008-01-23【字号大  中  小  】【案例一】   廉学谦原系河北省

7、海运总公司的职工,于2001年11月与河北省海运总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2001年12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2年8月30日,廉学谦与天津东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工资待遇为每月800元(保险由原单位负担)。廉学谦于2003年11月发病。2004年1月9日,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 2004年1月14日,廉学谦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劳动局依据廉学谦的申请,

8、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编号04—166《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廉学谦为工伤(职业病)。   东洋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天津市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廉学谦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廉学谦作为退休职工在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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