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计划方案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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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复计划方案范文  康复计划方案第一章—引言《康复计划方案》1.1第一个康复计划方案在一九七六年发表。  一九九八年的《康复计划方案》(下称“本方案”),是本世纪的最后一个康复计划方案,涵盖范围如下—(a)自一九九四年进行《康复计划方案》检讨以来康复服务的发展,以及这些服务在一九九八年的情况;(b)(c)1.2一九九八/九九至二零零二/零三年度期间的康复服务供求预测;以及需要在日后进一步研究的事项。  本方案载述的康复服务和活动,由大约15个政府决策局/部门、两个临时市政局、七个法定团体以及超过90个非政府机构筹划和提供,并由政府拨款和私人捐款资助。  这些

2、服务和活动包括—(a)(b)(c)(d)(e)(f)(g)(h)1.3预防、鉴定及评估服务;为各类残疾人士而设的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康复等方面的服务;职业康复服务;通道设施、交通及康复科技服务;为康复工作人员进行的人力规划及训练;立法措施和公众教育活动;社交、康体及文化活动;以及支持服务。  本方案是根据一九九八年康复计划方案检讨委员会(下称“检讨委员会”)所作检讨的结果而制订。  检讨委员会由康复专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五个政府部门、医院管理局、职业训练局及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代表。  此外,检讨委员会也通过香港社会服务联会,邀请提供康复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包括

3、家长组织和自助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讨论他们所关注的事项。  检讨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职权范围,详载于附录1.1。  在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一九九九年六月期间,检讨委员会为检讨工作举行了15次会议,其中一次是筹备会议。  1.4本方案已由康复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按需要收录了该委员会的意见。  康复咨询委员会是政府发展和推行本港康复政策及服务的主要咨询组织,其成员名单和职权范围,详载于附录1.2。  1.5政府会在规划期结束之前,即在二零零三年三月前,检讨和修订本方案。  为《康复计划方案》进行检讨,可让各有关方面就康复服务的未来发展路向交换意见。  由于要全面审

4、议所有问题并为《康复计划方案》定稿需要超过一年时间,所以方案的检讨工作已由每年一次改为每三年一次。  此外,自一九九四年的《康复计划方案》检讨起,规划期亦已由10年缩短至五年,以便得出更实际的未来供求预测数字。  《康复计划方案》载录了政府、法定团体和非政府机构以往的工作成绩和对未来服务的承诺,此外,如政府和法定团体因政策或资源理由,未能提供或承诺提供非政府机构所要求或建议的服务,非政府机构往往会通过《康复计划方案》来重申他们的要求和建议。  一九九五年康复政策及服务白皮书1.6政府在一九七七年发表首份康复政策及服务白皮书,名为《群策群力协助弱能人士更生》,

5、在一九九五年五月再发表名为《平等齐参与、展能创新天》的第二份康复政策及服务白皮书(下称“一九九五年白皮书”),述迈向二十一世纪期间,政府为康复政策和康复计划所订的目标与路向。  检讨委员会在拟备本方案时,依循一九九五年白皮书所载的既定政策和路向,特别是政策目标、残疾类别和专用名词的定义。  1.7政府在发表《一九九二年施政报告》时,承诺会在五年内全面达致《一九九二年康复政策及服务绿皮书》所载的目标,其后又因应各类康复服务的需要和转变,在一九九五年白皮书中修订了这些目标。  在一九九七年,政府已全面达致修订目标,为各类残疾人士增设了3930个宿位和3368个

6、日间服务名额。  政府亦已拨款,以提供一九九五年白皮书订明短缺的其他服务名额。  政策目标1.8本方案采用了一九九五年白皮书载述的下列康复政策目标—在有需要时推行和采取全面而有效的措施,以预防残疾、发展残疾人士的体能、智能及融入社会能力,并且创造一个外在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在社交生活及成长方面,均能达致全面参与及机会均等这两个目标。  本方案采用的残疾类别1.9为了跟进一九九五年白皮书提出的事项,检讨委员会曾研究本方案应该包括哪些残疾类别。  检讨委员会决定从一九九五年白皮书列出的残疾类别中,删除“适应不良”,并在本方案内继续采用其余八个残疾类别;这个决定其后

7、在一九九八年十月获康复咨询委员会通过。  这八个残疾类别是—  (1)  (2)  (3)  (4)  (5)  (6)  (7)  (8)1.10自闭症;听觉受损;弱智;精神病;肢体伤残;言语障碍;器官残障;以及视觉受损。  一九九五年白皮书提到,教育署和社会福利署当时正共同研究应否删除“适应不良”这个类别。  由于有适应困难的儿童一般来说都没有缺损或残疾情况,只是在学校或家庭里的人际关系不理想,因此,教育署和社会福利署建议把“适应不良”从残疾类别中删除。  社会福利署会继续为有适应困难的儿童及其家人提供所需的社会服务,而为这类儿童提供的教育服务,日后则会

8、在教育委员会的现行机制下加以检讨,而不会包括在《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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